刑法中如何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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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民事枉法裁判罪规定的量刑标准是拘役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枉法裁判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果特别严重,在社会生活中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的话,对枉法裁判的法官也可判处5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内部会开除当事人的公职。
刑法中如何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一、刑法中如何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1、在民事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枉法裁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能有哪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民事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本身就是当事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法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违法裁判,这也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践踏,有损司法尊严,枉法裁判的情况下出的判决书,当然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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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枉法仲裁罪如何量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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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枉法裁判罪的认定,行政行为,民事枉法裁判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体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活动。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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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体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活动。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民事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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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规定行政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依照规定,如果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之中有枉法裁判,而导致后果严重并且对社会影响巨大的话,将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会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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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枉法仲裁罪,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枉法仲裁罪呢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枉法仲裁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草案规定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二)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参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却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判断标准,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滥用于仲裁人过失情况的巨大风险。
(四)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这项规定决定了枉法仲裁罪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对仲裁人的权利和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
首先,由于事实无法完全重现,仲裁实现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公平,所以“违背事实”可能是情非得已,自由心证也是仲裁员的合理权利。
其次,法律纷繁复杂,还有那么多冲突的法、过时的法、恶法,法官或者仲裁员通过判例来突破、衡平甚至造法一直是法制和司法进步的巨大动力,这是否也要被禁止呢仲裁员是否必须要噤若寒蝉以放弃创新和实体公正的代价来自保呢再次,“情节严重的”,无话可说,生杀予夺听天由命了。
二、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3款对枉法裁判罪规定如下:“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经文字对比,可以发现枉法仲裁罪草案与枉法裁判罪法条在罪行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如出一辙。但是,这种“平等待遇”恰恰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和仲裁法草案的根源所在。司法审判权是一种强制性的公权力,这种权利不以当事人选择为前提,有被滥用的巨大风险,需要严密的制度设计予以制约。
三、枉法仲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之一和《刑法修正案
(六)》第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怎么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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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刑法》中规定的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是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当中明确规定在民事审判活动当中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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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民事枉法裁判文书网上可以公开吗
[律师回复] 【1】广西高级对于二审民事枉法裁判,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经过广西高级审查,对民事枉法裁判进行再审。然后根据《最高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对于自治区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有选择性的上网公布对于自治区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有选择性的上网公布。【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3】根据《最高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4】根据《最高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法院如何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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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枉法裁判罪如何量刑?
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般会被判处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情况,与枉法裁判后造成不良后果等的因素有关。若是某公民因为枉法裁判现象的存在实施了自杀行为,那么枉法裁判者可能会受到的最高量刑是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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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罪体
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罪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
(三)徇私枉法;
(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
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
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
三)其他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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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罪体
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罪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
(三)徇私枉法;
(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
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
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
三)其他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体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活动。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民事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体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活动。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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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3】根据《最高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4】根据《最高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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