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判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同居关系的解除;
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3、子女的抚养。
1、一般情况下,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
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