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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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要求是什么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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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首套房的概念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套房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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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便是享受优惠的商品房必须为业主的第一套住房。界定首套住房房产局和财政局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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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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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请求人民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其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如史某某诉王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王二和王三认为史某某与王一争议的三间租赁房屋中有两间分别属于王二和王三租赁,并提供了相应的收取租赁的证据,因而王二和王三有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独特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有独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其身份既不是本诉的原告,也不是本诉的被告,而是其所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原告,并且,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其参加之诉的原告。
他提起的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的。(注意:不是共同被告)。---三面诉讼法律关系---表面上的“共同被告”---实际上的三面对立诉讼结构。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本诉;二是有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除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在掌握有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并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时,应当注意撤诉问题。由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即形成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有请求权第三人以本诉原告与被告为被告)的合并审理,虽然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是以本诉为前提与基础的,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两个诉所具有的性,本诉原告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地行使属于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由此可见,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撤销参加之诉,而本诉的原告也可在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撤销本诉。本诉撤销时,参加之诉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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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的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的设立即公司的组建和创设,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总称。公司设立始于公司发起人进行筹备活动,终于公司获得法律人格,是一个以获得法律人格为目的的连续行为过程。 关于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公司发展的初期到现在,各国公司法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这样一个过程。我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设立行为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经过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之设立,如果违反强行法规,公序良俗,或者公司之本质者,应属无效。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形式上已经完成,甚至公司已经取得进行营业所需要的所有法律文件,但由于公司设立在条件或程序上存在实质性缺陷,故法律上认定该公司应当撤销或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的外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无效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狭义无效仅指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指的是公司的设立欠缺实质性要件而致设立无效的行为。相对无效是指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而得撤销或补正的行为。由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主体,其存亡对社会的影响较自然人主体更为广泛,因此,各国对公司设立无效进行了严格限制,尽量避免设立无效的发生。因此本文从广义无效的角度来讨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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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概念是如何的,什么是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立案概念是如何的,什么是立案问题解答如下,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人民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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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的概念及适用是什么?
自首是向公安机关主动进行投案,而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一般来说如果向公安机关自首和立功一般都是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立功不限于犯罪分子,普通群众也可向公安机关进行立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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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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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人民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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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概念是怎样的,如何理解立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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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人民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抵销的概念与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销的概念与条件是什么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抵销是自罗马法后期以来,各国法上都承认的制度。但在立法上,各国对抵销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采取当然抵销说,认为无须当事人的行为,依双方债权对立的事实即当然发生抵销。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290条规定:“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根据法律的效力仍可发生抵销;两个债务自其同时存在起,在同等的数额的范围内互相消灭。”有的采取单独行为说,认为因有债权相互对立的事实,从而产生抵销权,因抵销权的行使而抵销。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中规定:“抵销,由当事人的一方对其相对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但其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我国《合同法》第99条中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因为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给付的债务时,若各方均须履行自己的债务,双方就要相互交换给付,势必增加给付的费用。此外,抵销还有担保作用。例如,双方互负同类债务时,若其中一方的资力恶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反的履行。但若实行抵销,则另一方即使不能履行债务,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二)抵销的条件
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对立的债权、负有对立的债务为前提。若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仅有债权而不负债务,或者仅负债务而不享有债权,当然也就不可能抵销。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抵销人的债权为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的,不得以之供抵销,但对方以其债权与之抵销的,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对于他人的债权,即使他债权人同意,也不得以之供抵销。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因为只有给付的种类相同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两项债务为不同种类的给付,若当事人以抵销而不必为给付,则会难以满足当事人的经济需要。因此,抵销的债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因为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时才可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若债权人得以其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抵销,也就等于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时,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则也可以抵销。因为于此情形下,债务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法律自无限制的必要。如果两项债务都没有规定清偿期,则因为债权人都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则可以抵销。
但是,在当事人一方受破产宣告时,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论是否已届履行期限,也不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也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得抵销。此为破产中的抵销与民事上的一般抵销不同。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抵销的债务须为可以抵销的债务。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等债务),依其性质不能抵销。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主要有: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约定应向
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等。
(三)抵销的效力
抵销因可使双方的债务消灭,因而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由抵销权人将其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少的一方的债务全部消灭,另一方的债务于与对方债务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额部分仍然存在,债务人就此部分债务余额负清偿责任。

二,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主张撤回抵销。已抵销的债务再为清偿时,发生不当得利。

三,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双方的债务适于抵销时,即为抵销权发生之时。在双方的债务清偿期不一致时,以主张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抵销权的时间为适于抵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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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的概念及适用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自首立功的概念及适用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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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概念和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逮捕的概念和条件有哪些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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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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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应当规定时限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规定时限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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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与首要分子的概念?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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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诉前证据保全的概念和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叫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
二、证据保全条件
㈠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㈡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三、证据保全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当事人在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四、怎样申请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三个条件
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该证据提交到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
2、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3、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
证据保全实施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提出证据申请的一般是诉讼参加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也可以”是指诉讼参加人提出保全申请案件又需要证据保全者。一般而言,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为主,依职权保全为辅。
4、证据保全的申请期限及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人民依据职权决定开始。根据《证据规定》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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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执行的标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有权要求人民予以纠正。执行过程中,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案外人,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指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比如,人民去查封被执行人某甲家里的电视机,案外人某乙提出电视机并非某甲的财产,而是自己寄放在甲处所的,不应予以查封。 二、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 1、有权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能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比如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为其必要的生产、生活工具,不能作为执行对象等等,该意见不能认为是执行异议,而是当事人之间就案件实体发生的争议。如果他们认为执行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但不影响执行。 2、异议内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异议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异议,都可以成为执行异议。应注意区别的是,案外人对人民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构成中的违法行为有不同意见,向人民提出或反映的,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 3、案外人提出异议时间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向该执行人民提出,不得向别的提出异议。人民应当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解决。 4、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列举证据。对于案外人只提异议而不提供证据的,不能按案外人异议处理。
怎么理解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公司瑕疵设立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也因此而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而目前我国公司法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调控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应有经济机能的发挥,故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仍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
公司设立瑕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一,公司已经登记成立;

二,已成立的公司仍存在着瑕疵,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三,瑕疵产生且仅产生于公司设立过程中。
(1)主观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观瑕疵。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发起人或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发起人未认足、缴足出资;公司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公司设立瑕疵的最核心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公司设立的瑕疵直接导致了公司拟制人格的瑕疵,表现在公司承担责任的能甚至是和权利能力的缺陷。这也是公司设立瑕疵导致法律纠纷不断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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