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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需要注意的是: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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