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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一点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持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申报挂失,同时可以办理异地补领手续(没有开展异地办证的,应回户籍地办理补领手续)。
对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以到异地办理身份证。但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两类人员,仍需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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