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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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特征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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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并不是笼统的一个犯罪,而是有很多种不同的犯罪组合而成。只是这些罪的共同的特征都是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身体上的危害,所以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在量刑上也会有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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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如汽车、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朋友因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抓捕了,不知道界定是什么的,所以请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如汽车、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的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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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特点是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特点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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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听说最近进监狱了,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想问一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安放爆炸装置,可能造成乘车的多人伤亡;在河流水源中投毒,可能会使饮用该水的无数人畜中毒死亡等。如果犯罪行为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者财产,而不直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分别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的犯罪。 应当注意,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者侵犯目标作为依据,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作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应当根据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换言之,无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有无特定的侵犯对象或者目标,只要其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严重后果,已经或者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所侵害的是特定对象,并且有意识地把损害结果控制在特定对象的范围内,没有并且实际上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公共财产或其他公共安全利益的重大损失的,即使行为人采取了通常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如放火、投毒等,也不应当认定为本章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放火罪,既可以用直接点燃的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是在有发生火灾危险时,有责任并有能力防止而不防止,故意使火灾发生的不作为方式构成。总的来说,本章所规定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是以作为的方式所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过失犯罪必须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外,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既遂。例如投毒罪,即使此类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构成犯罪,因为该种行为足以威胁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这里的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例如重大飞行事故罪,其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铁路职工等。本章所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放火、爆炸、投毒罪等。这是由于此类行为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年龄较低的人也应当能意识到此类社会危害性,并进而控制自己的行为。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而言,本章罪的主观方面也即具体罪过形式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
一,只能由故意构成,例如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其
二,只能由过失构成,例如重大飞行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以上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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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了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制造”,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的行为。“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危险物质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携带”,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上述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危险物质的行为。“提供”,主要是指非法出借、进出口或者赠与危险物质的行为。“处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物质焚烧和使用其他改变危险物质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或者将危险物质置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等活动。 应当指出的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现实危险性,则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规定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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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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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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