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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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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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经营者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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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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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如果经营者因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经过受害人提起诉讼证明自身无过错行为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此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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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仅需要宣示为消费者的权利,确定为经营者的义务,更需要落实为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一条,基本涵盖了与人身安全有关的民事责任。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及其责任方式。 本条规定既包括了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又包括了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这些责任方式大多是建立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定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例如,消费者某甲接受经营者某乙提供的收费保管服务,将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经营者某乙保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管场所有安全监控、巡视检查、门岗执勤等承诺,如果财物出现毁损丢失,不但照价赔偿,还须全额退还保管费用。后来消费者某甲交付保管的财物却不翼而飞。事后查明,经营者承诺的各项安全措施都没有落实,管理十分松懈。经营者某乙违约造成保管财物丢失,只好依照合同赔偿损失,并退还之前所有的保管费用。此外,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消费者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既涉及违约责任,又可能涉及侵权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下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违约责任下损害赔偿的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侵权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此外,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般说来,违约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合同标的涉及范围内财产的损害,而侵权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则是侵权行为可预见范围内财产的损害。二者是有区别的。在有些情况下,同一财产的损害,可能并存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损害赔偿时就有必要明确使用哪种责任类型。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叠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如果允许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债务人因请求权的重叠而承担双重赔偿。所以目前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
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经营者某乙出售的窗帘竿,合同约定某乙负责安装,“安装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最高按窗帘竿价格的二十倍赔偿”。结果某乙在安装时野蛮操作,砸坏了某甲的珍贵花瓶。该花瓶的价值远远高出约定的“窗帘竿价格的二十倍”。经营者某乙起初只愿意按合同赔偿,某甲则选择采用侵权责任,要求按花瓶实际价值赔偿。在经营者某乙拒绝后,某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营者某乙最后还是接受了消费者某乙的选择,承担了高于约定的损害赔偿金。 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其违约或者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消费者应当承担的正常市场风险。例如,消费者某甲,刚购买开发商某乙销售的商品房,楼盘就因为楼市遇冷而打折。看到与自己类似的房屋现在便宜了很多,觉得开发商某乙的降价行为使自己受到了损失,于是要求开发商某乙赔偿差价。经审理认为,房屋市场价格下滑,开发商调低价格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对先前购房人的侵害。其他购房人以较低价格购买房屋,也不意味着先前购房人受到了损失。消费者某甲无权将正常的市场风险转嫁给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的主体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的义务行为人应该保证其所提供使用的设备设施具有正常的安全性,保证该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维修方面对权利人负有适当注意的法定义务。由于建筑物的不适当的特性,瑕疵的表面,结构或者配备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标志或光线的不足,在危险状态下的操作设备而导致的伤害,将会被认定为是对义务的违反,引起法律上的责任。第在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的内容和服务的过程应该是安全的,如果服务的内容及服务的过程存在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即应该认定为经营者的服务管理存在瑕疵。防范、制止来自第三人的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通过经营者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不致遭受来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要求配备保安人员是一个硬件要素,而且要求保安人员认真的履行职责,防御来自于第三方的侵害。未尽防范、制止第三方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第三人对消费者进行人身侵害的危险的一般可预知性,只允许采取通常防止侵害行为的预防措施,如雇用保安人员、安装闭路摄像机和照明设备一般能够防止侵害行为,但不能预料各种侵害活动,这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虽然采取防止侵害行为的措施,但是具体实施时时很难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只有偶然地或者根据有关对于恐吓或计划犯罪的具体情报才有机会采取特别行动阻止特定侵权行为的发生。而经营者也不是消费者安全的保险者,对于第三方的行为不负有严格的责任。所以,经营者对于来自于第三方的侵害行为对消费者所负担的义务是有限的。具体而言,经营者对与来自于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所负有的义务首先是要满足于对于消费者安全的一般的照料义务,并且这个一般的照料义务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的对于普通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安全的义务。即,经营者必须提供安全的照料义务的标准是因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况和第三人的侵害的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因素有:行业的标准、社区的犯罪率、该区遭受袭击或者犯罪活动的范围、可怀疑人是否存在,以及经营场所设计中存在的具体的安全问题,经营者的责任将取决于所认识到的危险和是否有对付危险的措施。当然由于经营场所的类型、级别、规模、地理位置以及所在地区的风俗习惯不同,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也不同。如对于封闭的经营场所的对来自于第三方的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要明显高于开方的经营场所,如舞厅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显要高于公园的经营者。而根据进行侵害的第三方的情况,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制止义务要明显高于对与恶性犯罪行为的制止义务。当然,我们也不能要求一般的小旅社与五星级酒店承担同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有在参考多种因素的情况下对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判断才是公平合理的,而对于受害者的救济才是有效力和有效率的。经营者对因第三方的侵害的所应承担的责任我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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