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什么机关决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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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实际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时候,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不过,对于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是什么机关决定的

一、监视居住是什么机关决定的

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实施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在向监狱主管部门申请监外执行的时候,一般会先对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作出审查,在符合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然后准予监外执行。不过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一般的时间为一年,并且原则上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是会计算刑期的。

根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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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决定由哪个机关作出?监视居住概念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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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第五十八条对已经逮捕的人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对该人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该人犯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及流产法定休息期内的妇女;
(四)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人犯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者超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被告人判处的刑期的。
监视居住分为了一般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中在折抵刑期上面,根据规定只有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之后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那么才能对刑期进行折抵。其中,被判管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要是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的话,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才能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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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姑姑因为涉嫌违法,现在被监视居住了,我想知道的是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什么机关?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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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哪个机关决定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实际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时候,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不过,对于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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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朋友因为犯了事,现在在取保候审期间。想要问一下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存根)
__公(_)监居字〔_〕_号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被取保候审人_________男/女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
监视居住原因______________
监视居住地点______________
指定居所_____________是/否
起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批 准 人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办 案 人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填 发 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决定书
(副本)
__公(_)监居字〔_〕_号
犯罪嫌疑人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住址____。
我局正在侦查____案,因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规定,决定在____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____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决定书已收到。
被监视居住人:____
(捺指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联附卷
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决定书
__公(_)监居字〔_〕_号
犯罪嫌疑人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住址____。
我局正在侦查____案,因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规定,决定在____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____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联交被监视居住人
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__公(_)监居字〔_〕_号
____:
因____,我局决定在____对涉嫌____罪的犯罪嫌疑人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住址____)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交由你单位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
在监视居住期间,执行机关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是/否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联交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和监视居住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区别:管制必然涉及监视居住的范畴,但监视居住不属于主刑,只是具体的侦查监察手段。 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监督和监视居住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区别:管制必然涉及监视居住的范畴,但监视居住不属于主刑,只是具体的侦查监察手段。 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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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哪个机关决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监视居住由哪个机关决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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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是哪个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实际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时候,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不过,对于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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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后还可以监视居住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 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与是否会判刑没有直接关系。 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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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实际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时候,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不过,对于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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