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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括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及其弹药等。其他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构成非法携带武器装备参加集会罪的具体认定和判决情况,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本罪作为行为犯罪,一旦构成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的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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