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判几年?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一)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二罪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并且将他人送出或送入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司法实践中,经常表现为既组织又运送的行为,对此如何定罪,我们认为如果组织和运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国(边)境者,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如果既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这些偷越国(边)境又不是同一批的,应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罪,二罪并罚。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本条第2款规定:“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杀人、伤害、强奸等这几种犯罪是独立的数罪关系,因此,应当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另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实行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放行偷越国境的人员的情况,一般是为了获得非法的利益而侵犯了国家利益的行为,相关情况的处理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定罪判决的, 具体情况可以对相关情节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