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登记平台有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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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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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部非法集资平台要登记,如果不登记很可能影响投资人追回资金,因为在P2P平台跑路后,经侦介入,一旦追缴回资金调查结束,法院只会根据报案登记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退。
非法集资登记平台有用吗

公安部非法集资平台要登记,如果不登记很可能影响投资人追回资金,因为在P2P平台跑路后,经侦介入,一旦追缴回资金调查结束,法院只会根据报案登记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退。

所以,要想拿回自己投资的钱,一定要及时到公安部非法集资平台登记信息,并配合协查工作。不过,P2P投资人最终能拿回钱的记录较小,及时能拿回钱也不多。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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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登记平台有用吗
公安部非法集资平台要登记,如果不登记很可能影响投资人追回资金,因为在P2P平台跑路后,经侦介入,一旦追缴回资金调查结束,法院只会根据报案登记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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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p2p平台非吸集资诈骗,会不会坐牢
[律师回复]
一、投资者维权基本方向
(一)需要初次判断:是谁导致问题,责任主体是2平台,还是融资者。
(二)需要明确:除非2平台本身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卷款潜逃,否则从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到被刑事处罚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投资者在不同时期均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但追偿方式并不相同。
(三)需要了解:解决方式应该多元,主要包括非诉协商、民事诉讼、刑事报案、刑事自诉、行政监管举报、媒体介入等,整体策略是:看准时机、把握方向、主动出击。
二、投资者维权第一步
无论是何种情形,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证据的清单(初步)
1. 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注册2平台时的用户协议、2平台操作指南等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2. 2平台的广告、声明等以明示或默示作出的承诺性文件;
3. 2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资者单方发出的融资者信息、借款标信息;
4. 2平台审核时保管的融资者信息、借款信息;
5. 2平台C地址域名信息、注册平台的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
6. 银行汇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汇入账号、2平台记载的交易信息。
(二)证据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纸质文件外,2网贷交易的证据多为电子合同或平台数据,当前司法审判也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虽然电子合同并无要求办理CA或时间戳认证,但如果平台在交易时既已提供,应做好存档;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采信互联网截图证据的案例。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标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可要求2平台提供。
至于银行支付划拨证据,投资者可以前往用银行卡的开户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加盖银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流水单是否载明汇入方名称及详细账号,如果未能显示,投资者可要求银行提供关于账号所属主体的证明。
(三)从证据中分析问题
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分析证据中的相关信息,从而确定责任主体,选择管辖,制定非诉、诉讼、报案或自诉策略。
1. 根据借贷合同、交易流水、平台交易信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生效;
2. 根据平台记载的借款人信息、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正确理解合同履行地后,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讼;
3. 根据平台声明、担保合同等,确定是否可以主张由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4. 根据汇入账户的名称,可以判断资金交易方式、平台是否涉嫌违规操作甚至犯罪。账户名称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2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2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或个别员工、不相关公司或个人。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应向第三方公司请求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当前2平台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分为托管模式和通道模式,托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则涉嫌私设资金池,平台有被刑事处理的风险。

二、三种情况也涉嫌私设资金池问题。
第四种情形,则是投资者有可能掉到钓鱼网站陷阱,即被骗子以混淆的网页诈取钱财,投资者应及时与2平台取得联系,确认是否向平台或融资者汇入相应的款项。
三、投资者受侵害的不同情形、阶段与救济
(一)融资者逾期还款
投资者预期还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问题更为多发,但维权方式相对简单。投资者到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权依照约定向融资者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债权请求权有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发函催告融资者偿还债务。决定以民事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融资者。
1. 如果2平台就借贷行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符合认定2平台提供担保情形的,投资者可将2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由2平台与融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2. 如果该笔借贷交易发生时签订了担保合同,可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3. 如果2平台相关协议或公告中有载明可将债权转让予平台,并由平台追偿债务的,投资者可以衡量个人成本后,作出是否转让债权的选择。
4. 如果融资者借款数额巨大、涉案投资者人数众多,而2平台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为该借贷标提供了担保、或2平台通过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者是2 平台的关联方(未确定是否为虚设借款标吸存),借款未能偿还将可能直接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那么,投资者可以考虑以非诉协商的方式解决,委托律师参与谈判,就融资者还款、平台资金周转和还款计划等问题上达成协议,这可能比融资者失联、平台倒闭后追收债权更为明智,但在谈判时,宜尽可能要求相关责任人为还款提供额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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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举报非法集资平台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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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p2p平台非吸集资,涉及集资诈骗,法院会怎样判定
[律师回复]
一、投资者维权基本方向
(一)需要初次判断:是谁导致问题,责任主体是2平台,还是融资者。
(二)需要明确:除非2平台本身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卷款潜逃,否则从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到被刑事处罚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投资者在不同时期均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但追偿方式并不相同。
(三)需要了解:解决方式应该多元,主要包括非诉协商、民事诉讼、刑事报案、刑事自诉、行政监管举报、媒体介入等,整体策略是:看准时机、把握方向、主动出击。
二、投资者维权第一步
无论是何种情形,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证据的清单(初步)
1. 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注册2平台时的用户协议、2平台操作指南等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2. 2平台的广告、声明等以明示或默示作出的承诺性文件;
3. 2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资者单方发出的融资者信息、借款标信息;
4. 2平台审核时保管的融资者信息、借款信息;
5. 2平台C地址域名信息、注册平台的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
6. 银行汇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汇入账号、2平台记载的交易信息。
(二)证据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纸质文件外,2网贷交易的证据多为电子合同或平台数据,当前司法审判也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虽然电子合同并无要求办理CA或时间戳认证,但如果平台在交易时既已提供,应做好存档;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采信互联网截图证据的案例。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标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可要求2平台提供。
至于银行支付划拨证据,投资者可以前往用银行卡的开户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加盖银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流水单是否载明汇入方名称及详细账号,如果未能显示,投资者可要求银行提供关于账号所属主体的证明。
(三)从证据中分析问题
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分析证据中的相关信息,从而确定责任主体,选择管辖,制定非诉、诉讼、报案或自诉策略。
1. 根据借贷合同、交易流水、平台交易信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生效;
2. 根据平台记载的借款人信息、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正确理解合同履行地后,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讼;
3. 根据平台声明、担保合同等,确定是否可以主张由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4. 根据汇入账户的名称,可以判断资金交易方式、平台是否涉嫌违规操作甚至犯罪。账户名称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2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2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或个别员工、不相关公司或个人。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应向第三方公司请求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当前2平台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分为托管模式和通道模式,托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则涉嫌私设资金池,平台有被刑事处理的风险。

二、三种情况也涉嫌私设资金池问题。
第四种情形,则是投资者有可能掉到钓鱼网站陷阱,即被骗子以混淆的网页诈取钱财,投资者应及时与2平台取得联系,确认是否向平台或融资者汇入相应的款项。
三、投资者受侵害的不同情形、阶段与救济
(一)融资者逾期还款
投资者预期还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问题更为多发,但维权方式相对简单。投资者到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权依照约定向融资者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债权请求权有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发函催告融资者偿还债务。决定以民事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融资者。
1. 如果2平台就借贷行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符合认定2平台提供担保情形的,投资者可将2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由2平台与融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2. 如果该笔借贷交易发生时签订了担保合同,可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3. 如果2平台相关协议或公告中有载明可将债权转让予平台,并由平台追偿债务的,投资者可以衡量个人成本后,作出是否转让债权的选择。
4. 如果融资者借款数额巨大、涉案投资者人数众多,而2平台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为该借贷标提供了担保、或2平台通过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者是2 平台的关联方(未确定是否为虚设借款标吸存),借款未能偿还将可能直接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那么,投资者可以考虑以非诉协商的方式解决,委托律师参与谈判,就融资者还款、平台资金周转和还款计划等问题上达成协议,这可能比融资者失联、平台倒闭后追收债权更为明智,但在谈判时,宜尽可能要求相关责任人为还款提供额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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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投资平台非吸集资诈骗,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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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维权基本方向
(一)需要初次判断:是谁导致问题,责任主体是2平台,还是融资者。
(二)需要明确:除非2平台本身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卷款潜逃,否则从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到被刑事处罚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投资者在不同时期均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但追偿方式并不相同。
(三)需要了解:解决方式应该多元,主要包括非诉协商、民事诉讼、刑事报案、刑事自诉、行政监管举报、媒体介入等,整体策略是:看准时机、把握方向、主动出击。
二、投资者维权第一步
无论是何种情形,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证据的清单(初步)
1. 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注册2平台时的用户协议、2平台操作指南等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2. 2平台的广告、声明等以明示或默示作出的承诺性文件;
3. 2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资者单方发出的融资者信息、借款标信息;
4. 2平台审核时保管的融资者信息、借款信息;
5. 2平台C地址域名信息、注册平台的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
6. 银行汇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汇入账号、2平台记载的交易信息。
(二)证据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纸质文件外,2网贷交易的证据多为电子合同或平台数据,当前司法审判也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虽然电子合同并无要求办理CA或时间戳认证,但如果平台在交易时既已提供,应做好存档;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采信互联网截图证据的案例。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标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可要求2平台提供。
至于银行支付划拨证据,投资者可以前往用银行卡的开户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加盖银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流水单是否载明汇入方名称及详细账号,如果未能显示,投资者可要求银行提供关于账号所属主体的证明。
(三)从证据中分析问题
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分析证据中的相关信息,从而确定责任主体,选择管辖,制定非诉、诉讼、报案或自诉策略。
1. 根据借贷合同、交易流水、平台交易信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生效;
2. 根据平台记载的借款人信息、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正确理解合同履行地后,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讼;
3. 根据平台声明、担保合同等,确定是否可以主张由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4. 根据汇入账户的名称,可以判断资金交易方式、平台是否涉嫌违规操作甚至犯罪。账户名称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2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2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或个别员工、不相关公司或个人。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应向第三方公司请求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当前2平台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分为托管模式和通道模式,托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则涉嫌私设资金池,平台有被刑事处理的风险。

二、三种情况也涉嫌私设资金池问题。
第四种情形,则是投资者有可能掉到钓鱼网站陷阱,即被骗子以混淆的网页诈取钱财,投资者应及时与2平台取得联系,确认是否向平台或融资者汇入相应的款项。
三、投资者受侵害的不同情形、阶段与救济
(一)融资者逾期还款
投资者预期还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问题更为多发,但维权方式相对简单。投资者到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权依照约定向融资者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债权请求权有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发函催告融资者偿还债务。决定以民事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融资者。
1. 如果2平台就借贷行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符合认定2平台提供担保情形的,投资者可将2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由2平台与融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2. 如果该笔借贷交易发生时签订了担保合同,可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3. 如果2平台相关协议或公告中有载明可将债权转让予平台,并由平台追偿债务的,投资者可以衡量个人成本后,作出是否转让债权的选择。
4. 如果融资者借款数额巨大、涉案投资者人数众多,而2平台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为该借贷标提供了担保、或2平台通过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者是2 平台的关联方(未确定是否为虚设借款标吸存),借款未能偿还将可能直接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那么,投资者可以考虑以非诉协商的方式解决,委托律师参与谈判,就融资者还款、平台资金周转和还款计划等问题上达成协议,这可能比融资者失联、平台倒闭后追收债权更为明智,但在谈判时,宜尽可能要求相关责任人为还款提供额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总监有罪吗,哪位专家知道啊,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从一般P2P平台风控总监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上看,在平台正常经营的范围内,并不涉及相关违法犯罪事由,风控总监也一直是正常履行职责,没有平台私设资金池、自身担保、虚构借款标的情况发生。在“车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中,该P2P平台并非一开始就是因犯罪而建立,该平台在被警方指控集资诈骗犯罪之前,一直正常经营,有合法合规的项目,而风控总监车某,参与的也是公司正常经营的业务部分,因此,不构成犯罪。
二、未履行本职工作的职责,是不是就一定构成了犯罪?
答案也是否定的。应该明确的是,没有切实履行风控职责,并不等于参与了集资诈骗。本案中,作为公司负责人的甘某,虚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借款标的,甘某作为风控总监车某的直系上级,要求车某对相关文件进行只做初步的审核,并没有给予其更多的权限参与欺诈骗行为,作为风控总监的车某,也因此没有切实履行其风控职责,但是也恰恰说明其在诈骗行为中完全没有起到作用。反之,即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了风控职责,但当事人没有实施虚构贷款项目等诈骗行为,也没有为相关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2017年实施的《高检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 14号第10条规定:“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不论职位层级高低,对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谨慎处理。
三、作为风控经理的高管人员,是否对公司负责人的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有所察觉?是否有所行动?
风控总监由于其职位性质,其往往会对公司相关高管的非法集资行为有所察觉,并采取一定的行动,比如提出建议、抗议、申请辞职等,但这些细节往往被当事人认为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琐碎事项而忽略,侦查机关的讯问中,也没有提起。
而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这些细节就应该相当的敏感,因为这些事实就往往能够证明,无辜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能够将这些事实加以固定,形成证据,便能起到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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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非法集资还能要回钱吗
需要根据案件情节来确定,非法集资的钱是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一旦投资平台被国家定性为非法集资平台,参与者就是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者,他们投入到平台的钱,也就是非法集资的赃款,国家就要统统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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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听说天津开通了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平台了,请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平台首次登陆该填谁的?
[律师回复] 你好,有关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首次登陆等问题请参考以下回答。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等级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由此可见,不动产抵押担保签订合同后未进行抵押登记,只是不发生抵押担保的物权效力,担保合同依然有效。对于没有抵押权,如何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呢? 未登记可能有多种情况,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如地震、洪水等)、抵押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原因、抵押人原因等。 如因抵押人原因,未及时登记导致抵押权未成立,抵押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十条违约责任
(三)的约定,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规定,要求抵押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余额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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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平台跑路,怎样收集证据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贷平台平台跑路,怎样收集证据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一、网贷平台平台跑路,怎样收集证据
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网贷借款纠纷中,一定要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材料。网贷借款纠纷需要的证据材料:
1、《借款协议》
主要是证明被告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借款关系,逾期还款的罚息的计算方式、债权转让的条件等内容。
2、放款记录
证明原告通过指定账户向被告借款人划付人民币。
3、短信及电话催收记录
证明原告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催告被告还款。
4、第三方支付公司盖章的放款凭证
证明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人。
5、代付服务协议和委托书
证明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相关代付事宜。
6、债权转让通知
证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给借款人。
7、居间方后台记录
证明被告借款人未偿付的剩余本金数额及还款情况。
8、其他合同或者记录
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二、P2P网贷常见的风险有哪些
既然是互联网行业,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信息技术风险。一般市场上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网站都是购买的现成模板,当初的开发人员在贷款平台程序里留下的每一个bug都可能给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而且购买的软件,没后好的后期维护,虽然平台仍把大把的资金投向产品营销,但市场中不断出现黑客攻击,很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但也有一些平台使用自主研发的系统,拥有一批专业的网络工程师对平台进行日常的维护,同时由于拥有自己的开发团队,对系统的性能和功能了解清楚。所以系统方面做到和银行系统一样的准确性、稳定性、安全性、高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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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平台不退款报警有用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集资平台不退款报警有用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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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群家集资平台是不是诈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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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平台不退款报警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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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非特殊登记标记?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登记的特殊标志有哪些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带有性,不利于的; (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特殊标志的登记的手续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变更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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