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能否分包专业工程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可以,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可以进行专门合法的转包与分包。
总承包能否分包专业工程

可以,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可以进行专门合法的转包与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千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2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总承包能否分包专业工程
一键咨询
  • 144****68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1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0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5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2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5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0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7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6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3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3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7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5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2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5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如何界定工程总包还是专业承包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如何界定工程总包还是专业承包,工程转包如何维护发包人的利益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公司最近想找劳务分包公司合作,请问下您关于总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有啥区别的?谢谢
[律师回复]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统称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
1、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2、劳务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
3、劳务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劳务发包人负责;
4、必须接受劳务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区别之处有:
1、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
2、专业分包的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
3、分包专业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总发包人同意;分包劳务作业无需总发包人同意。
4、专业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劳务承包人不能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5、专业分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承包人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劳务分包是将部分或全部劳务作业交由他人完成的行为,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一方经常将劳务分包混淆为转包而请求法院确认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该主张不能得以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专业总承包资质有哪些
1、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4、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拉了一帮兄弟干建筑工程,要签合同,我想知道建筑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
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2、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二、合法分包应具备的条件
1、合法分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完成。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
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
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
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
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3、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
员。以上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4、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
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5、公路工程项目分包特别规定:
(1)、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允许分
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2)、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
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2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承包了一份工程,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问题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承建的__________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工程顺利完工,根据施工安排,甲方将________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完成施工任务的总体目标,同时也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数量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
3.总工期为:日历天________天。
4.阶段性工期目标:以甲方阶段施工计划为准。
第三条 承包方式与工程造价
1.承包方式:综合单价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价详见附件一《工序单价承包一览表》。清单所列单价应视为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所进行的所有工作项目。
2.工序单价包含的内容:指完成合格的工程项目且合同规定应单独计量的工序单价费用。包括工程修建及其缺陷修复中所需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各类材料消耗超耗、施工机械、机场管理、施工调遣、小临设施、施工风险、成本节约形成的利润,工程结束后的现场清理以及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
3.本合同施工均含完成本项工作所有的工作内容和缺陷修复,有及合同明示或暗示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等的费用。除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他与本工程项目内容有关的施工项目应人微言轻完成本项工程的辅助工作,不再另行计价。
4.工程实际造价按甲方施工技术部门签证的实际完成的且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的单价计算。
5.本工程造价单项价格一次包死,不受天气变化、市场价格、职工生活费用增加、甲方相关工程施工进度、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情)。本工程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由甲方代交,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不少于合同造价10%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以进场设备作为抵押,应按照担保法规定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2.若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进场或不能继续完成本工程或给甲方工程施工和企业信誉造成了损害,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在乙方所承包工程施工完成并结算完毕后一次性付清。
3.乙方在工程施工完成并撤离施工现场后,出现所雇佣民工或债主到甲方索要欠款,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付相关款项,并加扣5%的手续费,不足部分从保留金中扣除。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结束并结算完毕满一年且甲方撤离施工工程现场后付清。
第五条 计量支付与工程结算
1.甲方每月对乙方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支付,每月的25日为计量支付时间(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计量时间和支付时间做出调整)。乙方按照当期实际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实物工程量,编制月计量支付申请表,报甲方施工技术部门和计划经营部门审批。经甲方专业工程师和计量工程师签认后,作为中间计量的依据。经甲方专业工程师和计量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甲方将不预计量和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中,总承包方和专业分包队伍的义务权
[律师回复] 义务: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体主体j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权利: 1、按照约定取得报酬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2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总承包没有的专业要分包吗
可以分包,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可以进行专门合法的转包与分包。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否承揽另一家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专业分包业务?
[律师回复]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部令)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第七条: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依据上述两项政策,总承包资质企业不允许申请劳务资质,不能单独承揽劳务分包工程。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42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是否有效?
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是有效的,这类型的合同合同主要指的就是在总合同项下的一些具体专业的分包,而且这种分包的话,要想有效的话,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说必须要具有分包的资质。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九条(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
(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六)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七)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鼓励、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
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在任命或者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三十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少于四十五日。
第十四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等。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发承包的风险分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二)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
第十七条(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
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
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方式)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
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暂估价的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具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禁止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转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
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二十四条(设计总包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工程总承包分包的;
设计总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或者经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意,可以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存在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形并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存在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情形并导致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期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期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
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
第三十条(项目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
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各参建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标未招标、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肢解发包等违法行为;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咨询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咨询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其它参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工程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监督;
(八)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行为监督;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档案归档及竣工验收备案;
(十)依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可分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并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五条(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提交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
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作为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的条件。可以提交当前阶段按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图纸。
可以提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增设办理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相关信用信息;
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记录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各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条(行业自律)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发布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法律责任。
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都可以做所承揽工程的专业防水吗
[律师回复] 2;
2、基与基础;
2、机电设备安装;6;
3、水工隧洞;
6、土石;
9、土石;
6、钢结构;
7、起重设备安装、防腐保温;
9、机场场道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1、起重设备安装、金属门窗;12;
4、铁路铺轨架梁;
4、土石:选择总承包序列某类别资质作本企业主项资质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外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申请劳务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照表另行制定印发执行建设部《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范围意见函》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1;
7、土石;
4、防腐保温、公路路面;
2、公路路基、管道工程专业承包;
3、损检测;
4、防腐保温;4;
8、冶炼机电设备安装;
2、炉窑、河湖整治;
8、堤防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1、火电设备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3;
6、土石;
4、高耸建筑物;
5、基与基础、起重设备安装;1
1、桥梁;
2、隧道;
5、环保;
6、城市及道路照明;
7、管道;3;5;3:取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包给具相应资质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包企业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简称专业承包企业)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包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依发包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劳务作业依包给具相应资质劳务包企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通知》(建市[2007]241号)第(七)条规定、送变电、桥梁;
4、隧道、机电设备安装8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
1、爆破与拆除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1、管道工程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1、基与基础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1、城市及道路照明;
2、土石、港口及海岸;
2、通航设备安装;
5、土石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1、水工坝;
2、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
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
8、土石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1;5;5;8;5;
5、航道;
3、通航建筑、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4、隧道;
4、钢结构9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
1、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
2、防腐保温;
7、损检测;
8、管道建设部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防水;
9、附着脚手架;10;
3、土石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1、建筑装修装饰;
4、钢结构;
5、高耸构筑物;
6、园林古建筑;
7、消防设施、土石;
2、爆破与拆除;
3、隧道、损检测;3
工程施工总承包费的总承包方和分包队伍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义务: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体主体j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权利: 1、按照约定取得报酬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2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是什么意思?
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是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来完成的一种活动。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部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部分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他们各自与业主形成发承包的关系;2003年2月13日,起源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把勘察,项目实施(|考试大|建设)阶段大体上为勘察、施工、设备采购等任务进行综合,这是我国目前传统的发承包模式,我国颁布的《建筑法》,设计,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的合同结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等,还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业主只与一个承包单位直接发生关系。所有的设计,建设单位、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1984年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中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施工分包商不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建设部发出《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称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也形成了类似的三角形关系,勘察,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所以是不包括的,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设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1997年、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企业 工程总承包的提出、彼此分离的关系,为一个业主(发包方)下的多个承包单位(承包方)。业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设计—施工(DB模式)总承包、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平行的,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寿命周期的定义,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设计承包,实行全过程若干阶段的承包,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我们知道,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施工阶段,发包给一家(或几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模式。在我国、设计,分别把勘察,就形成了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工作等都由总承包方对业主负责。在EPC模式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设计阶段
建筑工程总承包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材料、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六)招标投标费、研究试验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临时设施费总承包其他费、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 (七)咨询和审计费、设备采购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分包等招标和总承包投标的费用、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设备检验、负荷联合试车费、联合试运转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商标以及特许经营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工程保险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九)系统集成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电。指建设单位应当分摊计入工程总承包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财务费是指在建设期内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筹集资金等所发生的费用。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讯。 (十)其他专项费用、业务招待费、设计费。 (二)土地租用及补偿费、工程质量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四)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路。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使用的费用(如财务费、植被恢复等的费用。 (三)税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应由其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印花税、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等)。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咨询、工程审计等的费用。 (八)检验检测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财产、车辆保险费。法律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聘请法律顾问、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法律费用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转包分包纠纷 > 总承包能否分包专业工程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