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能领哪3笔钱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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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可以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账户里的余额。二、可以领取一笔丧葬补助金。三、可以领取一笔抚恤金。
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能领哪3笔钱

一、可以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账户里的余额。

需提交资料:

(1)《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

(4)申请人与死者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委托办理出具委托公证书等材料之一),如单位代办的,同时提供单位证明。

(5)死者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申办人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

其他的出具司法公证书;

供养直系亲属是已满十六周岁的普通学校(含职业高中)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册证明。

(6)殡葬部门的丧葬费收据。

(7)申请人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代办的,死亡待遇发到死者生前领取养老金的存折)。

二、可以领取一笔丧葬补助金

三、可以领取一笔抚恤金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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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账户里的余额。二、可以领取一笔丧葬补助金。三、可以领取一笔抚恤金。在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账户里的余额时需提交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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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支出。除此之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还承担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以及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病残津贴的支付责任。
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是为了其退休后能够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个人退休前和退休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
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由遗属继续,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统筹基金,作为社会互济资金,遗属不能主张继承权。但是,为了体现参保人员对统筹基金的贡献,
本法规定,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作为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和遗属抚恤费用。这样规定,体现了基本养老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关怀,有助于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从一些地方的规定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也有的按照职工死亡时当月本企业人均缴费工
资的一定月数计发。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本法没有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作出规定。遗属的范围一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的经济补偿。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如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这个问题应当加以解决。参保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了保险费,对养老保险基金作出了贡献,在其失去生活来源时,养老保险基金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
本法规定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体现了养老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的责任,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病残津贴是一个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工伤保
险条例》对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津贴的标准作了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作出病残津贴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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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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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去世后,领多少退休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人死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之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就停发养老金,但是可以发给一次性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 ,可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奶奶是干休所遗属,共有3个孩子,爷爷早已经去世,目前干休所分配一套住房,目前,奶奶与二儿子共同住在这套住房内,并且这些年一直是二儿子在身边照顾奶奶,大儿子与三女儿均在外地,奶奶立下遗嘱,此房子给二儿子,签写遗嘱时候,有两位没有牵扯到遗属利益的人员在场,一位是奶奶的弟弟,一位是奶奶的朋友。但是,大儿子不同意,想平分.问题1:请问,奶奶自己写下的遗嘱,还需要三个孩子共同签字才可以吗?如果不签字,将来大儿子不同意老人立下的遗嘱,想平分房产,打官司的话,二儿子凭经过这样的遗嘱,能赢官司吗?问题2:请问,目前干休所分配的这套住房,是属于我奶奶自己财产,还是说是属于爷爷奶奶两个人财产?(爷爷已经去世30多年了,奶奶是遗属,住房是近几年分配,之前都是住在干休所的老房子,但不属于自己,近几年干休所自己盖了住房,卖给之前在干休所住的这些遗属)问题3:如果说近几年新盖这个房子是属于爷爷奶奶两人的,不是奶奶一个人的,那奶奶立的将房子都给二儿子的遗属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针对你的三个问题,作如下回答。问题
1:奶奶写的遗嘱,如果是自己亲自书写,且遗嘱内容清楚明确,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子女签字认可。二儿子可凭此遗嘱主张自己的权利,会予以支持。问题
2:按照你的描述,该房产是在爷爷过世后,奶奶取得的财产,因此是你奶奶个人财产。问题
3:如果是爷爷奶奶夫妻共同财产,奶奶的遗嘱部分有效,奶奶对于自己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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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老人退休金去世怎么领
老人去世后退休金的领取方法是从死亡的第二个月开始就停发养老金了,养老保险当中剩余的这部分个人账户可以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但是,当事人在领取老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的时候,需要提供老人的死亡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养老金不会在去世之后还一直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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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是退休教师,我奶奶去世了,如果以后爷爷去世了,子女能领遗属费吗?
[律师回复]   无工作无收入配偶给予办理遗属生活补助,不一定参照抚恤条例,除了军队自己的离休干部之外,其他的地方上还有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干部是参照专门的离休干部遗属的文件,具体标准是各省市的,你可能要询问当地老干部局。
  如2010年7月29号开始,通辽市科尔沁区对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740人提高了困难补助标准。新标准为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补助41
1.00元月,人均月增4
7.50元;离休人员遗属生活补助64
2.00元月,人均月增6
6.00元。
  另外,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信息生成日期: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备 注 文 号:内劳社办字2002184号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进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建立,我区现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已不适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出现了地区与地区之间、遗属待遇水平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之间的不平衡现象。为此,对现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发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全区按照统一的基数计算。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简称计算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3年1月1日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700元。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上述标准后,原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7号)文件有关遗属待遇的规定自行废止。已经按照内劳险字199817号文件规定计算了待遇的,高于上述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可予保留,在今后公布计算基数重新计算遗属待遇时予以冲销。
四、遗属的范围和条件及遗属待遇的费用支付渠道按我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内劳社养字20014号)规定执行。
父亲是退休老教师,三月份去世,家属可以领取多少丧葬费
[律师回复] 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1.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2、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一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其应当赔偿的项目是:
2.1寿衣费
受害人死亡的寿衣支出,应当赔偿。寿衣的购置费,应当是一般的寿衣,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寿衣装殓的,只赔偿一般标准的寿衣损失。
2.2运尸和火化费
这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
2.3骨灰盒(棺木)费
在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只赔偿骨灰盒的购置费用,标准是中等的费用。如果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骨灰盒,则按照中等的购置费用计算。在没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则应当赔偿棺木购置费。
2.4骨灰存放费用
对此,只赔偿一期骨灰盒放置费用。必须采用土葬的,则适当赔偿安葬费。
注:对以上的赔偿,如果当地有关机关有赔偿标准的,依照该规定标准赔偿。没有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和上述合理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1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只规定了一种赔偿办法,即:定额赔偿办法,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
3.2一次性赔偿丧葬费,就是按照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按照最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法,就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
老人去世后,去世的老人能领多少退休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人死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之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就停发养老金,但是可以发给一次性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 ,可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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