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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一条规定: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所以机动车在实施掉头的时候也应该遵守信号灯指示规定进行通行,除掉头车辆不需要经过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实施掉头,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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