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强制治疗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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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杀人的精神病人可能会终生被强制医疗,但也会有解除强制医疗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
精神病人杀人强制治疗多久

杀人的精神病人可能会终生被强制医疗,但也会有解除强制医疗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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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予以强制医疗。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
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1)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由强制医疗程序
(2)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A.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果,才可以强制医疗
B.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提示】强制医疗的“暴力行为”达到承担:
①刑法规定的条件时造成“危害结果”
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A.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及精神状况进行医学判定
B.依据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公检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程序:
1.审判组织: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诉讼参与人:
A.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被申请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法院经审理作出决定:
(1)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对于被申请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B.决定作出时间为1个月以内。
(2)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同时责令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严加看管治疗
B.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负刑事责任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医疗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
【提示】是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驳回或者不同意申请的决定不明确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不明确
四、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复议主体:
A.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C.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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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
五、强制医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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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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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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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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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总的原则:按普通精神病人基本标准予以各种诊疗护理措施。
二、 收治范围:由公安部门或社会救助站送达,确有精神疾病,内科疾病无或 轻,并住址不详者。存在严重内外科疾病,危及生命,原则上不接收,特殊情况可收住入院(见收治程序
第一步)。
三、收治程序:
第一步:做好全面体格检查与精神检查,评估全身情况,做出初步诊断,有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痴呆等),内科疾病无或轻者,收住入院,护送人员填写“社会救助精神病人登记表”。存在严重内外科疾病,危及生命,原则上不接收,并向护送人员说明病情,建议转院先治疗内科疾病,稳定后再转入我院。若护送人员坚决不同意转院而强行留院或上级指示则收住入院,护送人员填写“社会救助精神病人登记表”,并在病情、危通知书上签字,上报医务科,同时积极抢救。如抢救无效死亡,上报医务科,存医疗纠纷由医务科处理纠纷事件,无医疗纠纷由防治科善后(联系运送人员、火化等)。
第二步:为病人拍照,并存档。
第三步:做好卫生清洁工作、换病员服,入住病房,(女病人需由女护工洗澡)。
第四步:按普通精神病人予以各项常规检查、正规治疗和护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好各项费用。
第五步:经治疗病人病情好转,先由病区人员了解、初步联系病人家庭、住址、病人亲友、当地政府等,再由防治科负责具体联系上述人员,决定护送方式,安排护送。
第六步:病人病情好转或痊愈,病区须出具病情说明,经医务科审批后,办理出院手续。
第七步:防治科填好收容精神病人去向登记表,安排护送。有家属、亲友、单位领导等认领的患者,认领人需签字,有身份证者需复印存档。
四、责任落实:
1、日班期间送达的病人:男、女病人一律收入一病区,护理人员负责其清洁卫生 工作和各项护理措施,医生负责诊治。病区主管医生需要完成门诊病历的书
2 写,并存档,免门诊挂号费,但必需有门诊挂号登记。
2、 中、夜班送达的病人:值班医生负责全面体格检查、精神检查和各项临时诊 治措施;男、女病人一律收入一病区,该病区护理人员负责其清洁卫生工作和各项护理措施。次日补办门诊病历,规则同上。
3、 数码照相机日班由一病区办公班护士负责保管和拍照,中、夜班由该病区值 班护士负责保管和拍照,并做好照相机交接班工作,遗失照原价赔偿。该照相机和相纸为被救助对象专用。
4、 病区有责任、有义务尽早、尽力与病人亲友联系。
5、 救助对象入病房24小时内,主管医师要查房并完成首次病程录,3天内完成 病史记录,病程记录同普通住院病人规定。
五、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其它规定:
1、 问出病人真名后,病历和床头卡等一律改用真名。
2、 建立救助对象住院登记簿。
3、 病员和病历编号方法:男、女病人分别使用M、F开头,后面紧跟年份(二 位),再后为顺序号(三位),如:某男,2003年7月22日入院,系本病区年内所收的
第六位救助病人,编号为M03006。
4、 建立救助病人专用规范病历,并与其他病历分开存档。
5、 收好诊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6、 工作中如遇不详事宜由医务科负责协调安排,必要时请示业务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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