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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制度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2、劳动合同制度无效的情形;
3、劳动合同制度的必备条款不可少;
4、试用期的长短有规定;
5、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6、劳动者应当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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