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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省份的补贴都不一样。
各省制定的本地化政策中,不得与国家制定的法律相违背,但有些规定是可以互相补充的。
一、如果警察在当地参加了工伤保险,依《工伤保险条例》,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1)工伤赔偿标准: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如果警察在当地未参加工伤保险,依《公务员法》,享有其规定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的伤残抚恤金补助待遇。
三、依《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政部等联合制定),由当地民政部门依法给予抚恤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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