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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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注意:

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

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

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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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加强财产保全的执法力度、审查财产保全涉及的财产内容、举行听证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等,对于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处理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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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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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票据权利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全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于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人民可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人民有权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上述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占道施工应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占道施工应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交通安全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目前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施工路段管理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施工作业时安全措施若不做到位,极易引起交通意外和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对于减少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保障施工路段道路的安全畅通是十分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为保障交通安全,占道施工方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包括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路拦、锥形交通路标、施工标志、施工警告信号、移动性施工标志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须设置闪光灯号和红色定光灯号。施工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齐全、规范、清晰、视认性好、设置地点准确、设置牢固,应当能够有效地提示和引导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通过施工路段或者绕行分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整设置地点和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尽量减少施工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对车流量大、行车道狭窄或者车辆难以通行的路段,施工单位有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是,必须是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公路法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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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措施注意事项有哪些?
纠纷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注意事项包括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明自己满足被保全的材料、申请保全的财物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法院若是要求提供担保措施则需要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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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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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申请人自己申请的财产保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用不动产作担保的,应当责令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书原件到法院抵押,待案件结案胜诉时再退回;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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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全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全证据?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人民可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人民有权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上述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民事案件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保全证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于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人民可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人民有权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上述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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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什么?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严格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情况之下,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的,这是法院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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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对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其他相关规定,供你参考:(
1)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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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有权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上述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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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全后可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被保全人提供其他财物作为担保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对事故中车辆的保全,如果车主想要要回自己的车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案件,如果被保全人提供有效的担保,或者是第三人提供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法院应该准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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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房建工程施工现场存在那些安全隐患,需要采取怎样的措施?
[律师回复]
一、房建施工时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  

1)由于没有切实的按照法律法规施工,虽然国家为了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法》,可是还是有很多施工单位对这些法律采取无视的态度,将法律弃之不顾,将规范施工抛之脑后,
最后引发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2)施工单位本身就没有设立相关的管理法规。所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该
首先建立健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还要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和安全意识,可以对其进行安全再教育,这样施工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才能安心做事、不偷工减料、严格执行施工标准,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  

3)在施工时监管力度不到位。在房屋的建设工程中任何出现的安全问题都与监督部门相挂钩,在监督期间可以对所发生的安全问题有绝对的整改权,及时记录、及时上报、及时纠错,做到防患于未然。  

4)在施工时材料选择不合理。材料是建筑施工的重中之重,一旦材料的不合理或是质量的不合格都会对建筑物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甚至会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比如楼板出现了裂缝、楼房内部管道之间焊接不严密、墙体脱落、商品混凝土配料不合理等等。  

5)在地下施工时要用商品混凝土构建防水墙,由于固定模板时要用到螺杆,这就要求平直的螺杆,还要带有止水环,并且还有用商品混凝土密封螺杆。还有重要的就是必须防止商品混凝土内部的铁丝、钢筋、以及带有止水环的螺杆接触到模板,防止触水生锈,降低使用寿命。
二、房屋建筑施工中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分析  (
1)加强安全制度的落实。
首先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任何一个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在工程开工之前,都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的设  计要求,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严谨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且不断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其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单位不断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最终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后,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是进行安全生产的保障。明确施工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以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为保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人员或者他人的安全,必须使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强制执行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使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的落实到各个部门,做到“人人懂制度,人人守制度”。  (
2)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健全安全监测技术。针对当前房屋建筑施工的现状,加强安全管理,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建筑安全监测技术,在科学技术的进步条件下,加大技术检测的力度,加强施工的安全防护,使得安全防护措施更加的具体化。对一些落后的检测设备进行淘汰更换,增加对这些硬性安全检测的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可以聘请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对施工环境进行勘察,分析不安全因素,针对实际情况改善隐患,并协助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检测技术,从硬件、技术双重方面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另一方面,加强安全教育。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加大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费用,定期进行技能培训、普及安全知识,不断的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素质,这对于提高施工的安全力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施工单位应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深化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对存在危险隐患的施工进行作业时要严格按作业指导说明进行组织施工,施工人员需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要坚决杜绝施工过程无证作业,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  (
3)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
首先加强项目部内部的监督力度。为保证施工的安全,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项目部内部必须制定出能够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的具体方针、制度,并使其拥有一定的强制力。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认真的执行,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不断地进行检查,不断地进行监督。如果有施工人员不按照制度执行,要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严厉追究,绝不姑息。
其次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在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混乱,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施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日常检查制度,施工过程中,更要加强安全巡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好质量关,进场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证明书、生产许可证等,并且要定期的对供货商进行考核。对于安全帽、钢管、扣件等安全措施材料要进行见证取样,测试合格后,材料才能运入施工场地,用于工程的建设。进入施工场地的各种材料,设备要合理的安排其放置的位置,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对场地的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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