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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法律赋子人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的基本保证。本罪的对象,是所有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他人。不论是成年的,还是未成年的,健康的还是有病的,也不论其民族和国籍,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对其实施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他人”是否以有自主意思能力并支配自己身体活动自由的人为限,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对没有自主意思的能力的婴儿或者丧失自主意思的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的管束行为,不能认为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侵犯。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体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但不论是何种方法,均要求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是非法的,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所谓拘禁,是指以强制性方法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行动的自由。非法拘禁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首先,拘禁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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