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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超过两年没有被行政机关发现,以后再发现时则不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追罚期限进行了例外规定,即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由于税收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其追征税款也有期限限制,这就导致很多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会把税款追征期限也认为税款税收违法的追罚期限,本文开篇的案例即为税务机关错将税款追征期限当做追罚期限而对贸易公司已经超过五年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追征期限规定了三种情形:如果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则追征税款的期限为三年;如果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身失误也是三年,特殊情况延长到五年;对于三种税收违法行为即偷税、抗税、骗税,没有追征期限的限制。正是由于偷抗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追征期限不受限制,导致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偷抗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不受任何期限限制。这其实是错误的理解法律造成的。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且此条没有像第五十二条一样规定其他例外,也没有像《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样规定有其他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