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拘留可以不拘留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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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可以。(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环保行政拘留可以不拘留吗

不可以。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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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案件移送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涉案证据材料;
  
(五)涉案物品清单;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结案归档。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以及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经办案件的稽查,发现下级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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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拘留期限是多久?
环保行政拘留期限一般是在10日以内,最多不超过15日。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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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环保行政拘留的行为有哪些,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已经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一些环境违法案件虽不构成犯罪,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今天,环保部公开发布5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办法已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
  按照新《环保法》第63条规定,有4大类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处以行政拘留。由环保部、公安部、工信部、农业部以及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办法对新《环保法》第63条规定的4大类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解释。
  办法表示,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等3种情形。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等3种情形。
  办法说,新《环保法》第63条第三项规定提到的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办法明确,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等7种情形。
  就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办法说,包括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等3种情形。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办法提出,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办法要求,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经办案件的稽查,发现下级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
我一个亲戚在环保局工作,他被人教唆,犯了罪,目前是被以环保罪行政拘留了,那这种情况下环保行政拘留移送办法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不单是环保部门的法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主体是一个重要但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环保部门应当避免陷入“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的误区。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及《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很显然,负责移送的行政主体并不局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包括以下几个主体:
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有权移送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违反环保法“生产、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需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行为包括,“经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核查的”,由此规定可知,做出并送达责令改正文书的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都可单独成为移送主体。
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有权移送
新环保法提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虽然环保法实施至今,尚无明文对何谓“统一监督管理”一词做出明确解释,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下,环境保护管理具体职责是分散于政府各个行政机关的。
如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很显然立法者偏重的是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因为通过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并非大气污染物的常见违法排放方式)。但是,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管主体在现行体制下较为复杂。例如在全国各城市均较为常见的施工工地泥浆水排放行为,因各地行政机构设置的不同,管理部门亦不尽相同。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操作中,各地在建工程向城市河道、市政管网偷排泥浆水的行为,普遍适用该条例和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由各地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常见的为市政部门、城管部门或水务部门)实施处罚。
笔者认为,对此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如工地偷排泥浆水造成城市河道大范围污染),应当由各地确定的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依《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哪些案件应移送
基于环境违法程度分三个层次去把握什么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甚至会产生这样的误区,为避免所谓的渎职风险,是否所有案件一律移送即可?
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已有详细规定。问题在于,新环保法和《暂行办法》中确定的“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做如何理解。
事实上,结合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及以上规定,可以清楚探寻立法者确定的,应予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外延,即基于环境违法行为或结果的严重程度,可将其分为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犯罪行为,对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移送。实务上,对三类违法行为的界限可做如此把握:
1,环境犯罪行为
即符合《刑法》“破坏环境资源罪”和“两高”司法解释所列举情形的。
2,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基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即违法者行为方式已基本符合《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关于环境犯罪的描述,但在行为量度和结果量度上,尚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如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对“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予以拘留,事实上就是对“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在行政处罚领域的衔接。因此对“两高”司法解释中其他情形,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一般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较大但未达到三吨的等行为,均可以此进行处理。
二是基于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
二、四项规定,严重扰乱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的危害性除了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有形影响,更在于对环境监管秩序的破坏,导致环境监管目的落空,从而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因此,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性应至少从以下两方面审查,一是主观违法情节的严重性,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
二、四项均规定,责令改正的前置条件可视为严重性的判断标准,如经责令后拒不改正,则可视为情节严重。二是显性或潜在后果的严重性,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的行为超标严重,或未经环评项目排污行为已引起群体反应,或存在严重影响环境安全风险等。
3,一般违法行为
除前文所述环境违法行为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外,则为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应依环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应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判断,事实上属于环保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畴,本文所做的只是原则性界定,其具体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操作细则为宜。
移送给谁
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不统一带来移送不对等案件移送的级别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这条规定并未明确受理公安机关的级别,对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做出规定,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做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结合两者规定可知,案件的受理机关原则上是违法行为地与移送部门同级的公安机关。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各省、市环保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并不统一,部分地区环保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因此,区公安机关如需行使管辖权,原则上应由市环保部门根据《暂行办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后,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定管辖。
属地管辖的特殊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常见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是对非法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实践中,环保部门在移送此类案件时会发现,危险废物移出地、处置地或倾倒地等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对此,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如非法倾倒地)公安机关都可以作为管辖机关。如几个均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发生争议的,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规定了集中专属管辖的情形,如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此,环保部门在移送时应予注意。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对于执行行政拘留的这种处罚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执行此处罚的部门为公安机关。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前不久我表哥犯了法,进了看守所被依法刑事拘留了,想知道被行政拘留环境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会被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利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方式。
四、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六、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3、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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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条例行政拘留的情形包括什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证排污拒不整改等4类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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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我有学习的环境保护专业的,毕业之后在环保局上班呢。最近遇到了一些问题,环境保护的行政拘留复议程序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好,环境方面的行政拘留复议程序如下,
1、申请时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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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拘留环境是怎么样的?
在拘留所中,行政拘留环境还不错的。如果是治安拘留(又称行政拘留)所拘留15天,家人可以去看,可送日用品去;如果是刑事拘留,未结案则不可以去看,一般不允许回见。但是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有区别的,行政拘留的处罚一般是处罚和教育违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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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朋友最近发现自己的弟弟做的工厂被查封了,不知道为什么。请问一下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是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
1、建立一支执法队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环保部门原来的执法权非常有限,在得不到锻炼和无权可用的情况下,即使新法发布,原有的执法队伍执法能力也严重存疑,至少就过去我个人和环保部门的接触而言,他们的主要技能是推诿(当然主要原因是他们的执法权实在有限,只能推诿)。
2、在许多城市,环保审核原本都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也就是说你拿不到环评的话是办不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等证件的,而工商、卫生这些部门的执法权是很强力的,没有他们的证照一个稍微正规一点的店家(甚至不需要是企业)是无法经营下去的。而现在,新环保法颁布,环保审核不再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其他部门在办证受理时从去年年底开始已经不再索要环评材料了,仅仅是告知相对人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实际操作上,去年年底一次性发放了大量原来因为环保审批不通过而无法发放的许可证,基本上是把历史遗留问题一次性交给环保部门自己解决了(没办法,大家都想扔包袱,这些环评不通过的脏乱差单位谁都不想管,强制权在操作上主要就是取缔,取缔是绝人生路的活,标准的脏活累活,各部门从上到下都不想干,尽可能避免)。那么问题来了,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这些老大难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店家一次性交给执法能力严重存疑的环保部门来解决,恐怕能解决好的概率非常低。
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环保部门拥有自己的强制权肯定是好的,但短期来说,建立执法队伍的压力大,执法难度很高,可能会出现短期的混乱,处理的不好甚至会出现长远的遗毒。我国的环保建设,任重而道远。
要写一份环保行政拘留决定书,但是以前没有接触过相关的事情,不知道应该怎么写,格式是什么?想要听听专业人的意见。
[律师回复] 关于环保行政拘留决定书可参考如下格式来写.
______公安局 . 逮 捕 令 “2005”北公捕第001号 经_____人民检察院批捕,现派我局的_________(填写两名或两名以上
的干警名),对居住在_________(地址)的______(犯罪嫌疑人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籍贯)执行逮捕。 此令!!! . ____公安局 . 局长: .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为填空式文书,其4联,一联交检察机关,一联执行后随案卷,一联交由
犯罪嫌疑人,一联留底。4联要填写一致,中间要加盖骑缝章) 拘留通知书
检___拘通[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_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篇二:11拘留通知书02 此联附卷篇三:9、执行拘留通知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 执字第 号 公安局:
本院执行 中, 因 院决定给予拘留 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 年 月 日起
至 附: 人民法院( ) 拘留决定书 份 年 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 一案,本 年 月 日止。 执字第 号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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