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由什么部门查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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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一般的渎职行为,由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如果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由渎职部门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
渎职由什么部门查处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一般的渎职行为,由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如果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由渎职部门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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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第四条规定办理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发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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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至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上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如果你想要知道律师帮助解决纠纷,建议你可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直接询问本网律师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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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加工的价值,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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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秘密性,但没人举报,已经成为商品,因此,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数额较大的,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判处的案件看,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但在最高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应根据实践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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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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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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