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一经作出就生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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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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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是的。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15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可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等相关结论出具后,生效。工伤认定书自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资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一经作出就生效吗

不是的。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15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可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等相关结论出具后,生效。工伤认定书自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资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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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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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针对仲裁裁决有争议的并不能提起上诉,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可以证明仲裁裁决有问题,例如仲裁员有枉法裁决的行为或者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程序违法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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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高院:
1、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2、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福建高院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浙江高院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四、山东高院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02011)第1.5款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律层面上,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权代理人,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肢解责任部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也无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承包人的行为,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与发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发生的争议,应当由承包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杭州中院项目部是施工承包企业具体实施施工行为的组织体,项目经理指受企业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从当前的建筑工程承包现状来看,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除项目经理以外的所谓现场负责人或材料员、采购员等,因其自身并无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所赋予的项目部管理权力,故对此类人员的签证是否具有表见代理的效力,则应当由主张该表见代理行为成立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同理,对于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效力,也同样如此。
六、南通中院签证有效的情形:
1、对外签证时未加盖相关印章,但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在签证当时已知道签字人员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或者相对人能举证证明签证人员在签证当时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且其已知道签证人员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
2、标的物用途作为认定表见代理的重要因素,在结合相对人主观以及客观事实仍无法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将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作为重要参考予以审查,如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项实际用于项目施工的,可以认定建筑单位承担责任。签证无效的情形:
1、加盖私刻(或伪造)的印章或偷盖相关印章对外签证,且无证据证明所涉标的物的交付、使用与本项工程有关的;
2、对外签证时未加盖建筑公司或项目部相关印章,即以建筑公司、项目部或工地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无证据证明签证人员出示过任命书、授权委托书或其具有其他相信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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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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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多久生效
一般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书没有什么异议,在规定时间内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期限届满之后工伤认定书就会生效。但要是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则该认定书的生效时间应该是在相关结论出具之后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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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认定
[律师回复]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关于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合作开发为名,规避土地转让相关税费,同时又不承担合作开发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利润,这样的合作开发合同实际上是变相转让土地。因此,一旦出现纠纷,仲裁庭或者法庭应当认定该合同的性质为土地转让合同,而非合作开发合同。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提供资金一方的当事人为规避投资风险,在合作开发中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作开发的经营风险,仅以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为利润的,其实质是土地方预售房屋,以预售款弥补开发资金不足。因此,此类合同亦非合作开发合同,而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实践中,仲裁庭和法庭应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确定合同性质,而不是依据合同名称确定。合作开发合同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收取固定的货币利润,实质是借款给土地方,由土地方开发建设,开发成功与否与出资方无关,这是典型的借款合同。 (四)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以合作开发合同为名,提供资金的一方以分配一定数量的房屋使用一定期限为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这样的合同实际上是预交租金的租赁合同,因此,仲裁庭或者法庭会将此类合作纠纷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处理。 (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合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前提。对合作开发而言,并不需要合作开发的各方都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只要其中有一方有相关资质,合作开发合同即有效。 二、开发房地产的合同主体要求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就是说,最少要求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一方必须是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单位。由于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而房地产开发又是工艺复杂、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国家对房地产的建设开发施行了严格的准入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是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的规定,设立房地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应是说,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一方主体必须中按照上述规定合法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如果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皆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并非认定合同当然无效,最高的司法解释而是给了当事人一个补正的机会和时间,即在一审诉讼前如果一方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成立了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该合同应认为有效。这样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也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因为房地产开发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已出售给了消费者,如果只是因为签合同时不具备主体资格即认定合同无效,是必造成社会财产的巨大浪费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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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请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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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工伤认定什么时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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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今年元月份从一以前认识的朋友那买了一套二手房,可住了没几天,物业说二手房合同无效,我想问问如何进行无效二手房合同的认定?
[律师回复] 买二手房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妙招
  第
一,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
  第
二,是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记载;
  第
三,检查房屋本身的质量。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要注意房屋是否被卖房人出租;
  第
四,要检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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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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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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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
  第八是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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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保中心主提供报销的手续,社保中心审核后开具回执单通知领取时间,提供银行卡信息进行领取。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缴费发票、住院病例、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新生儿出生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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