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法人能解除失信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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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法人是老赖,是说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公司依然会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不会被解除。公司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不论股权如何变更,所有的责任仍由公司承担,除非公司全部履行了相关的给付义务外,不会被取消失信被执行人消费限制的。
变更法人能解除失信人吗

不能。法人是老赖,是说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公司依然会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不会被解除。公司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不论股权如何变更,所有的责任仍由公司承担,除非公司全部履行了相关的给付义务外,不会被取消失信被执行人消费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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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或消失合同可以解除吗,解除合同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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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变更或解除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适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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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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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是是法定解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是是法定解除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是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只要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形法律允许一方解除合同。
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情势”即作为合同基础或者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情势变更”即合同基础或环境在客观上的异常变动,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难以履行的,用不着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债务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援用《合同法》第117条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
(一)项的规定解除合同,一方给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原因在于,合同是当事人进行未来计划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对正常的商业风险予以分配。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
3、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之变动须达到异常的程度。
可分为两类:
(1)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普通的货币贬值、原材料价格的一般波动、一般是从供求变化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因而不属于情势变更。
(2)能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势变动,如政府经济正常变动,提供劳务合同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1、如果情势的变更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发生表明该当事人具有过错,自应遭受其损失,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其不得主张情势变更。该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延迟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的,迟延履行一方不得援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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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人能否解除法人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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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变更到期能拿到失业金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合同到期你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条件,即使缴费时间满一年也不可以领取。
1、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所以你应当与单位协商,能否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不要把原因归于个人,这对单位不会有什么损失,你也就可以领取了。
3、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4、按上述理由辞职,不但可以领取失业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扩展资料: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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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能法人变更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失信人能法人变更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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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商变更后税务不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商变更后税务不变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变更税务登记证。
变更税务登记流程如下;
(一)申请: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位领取填写和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税务登记变更表》;
(6)《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7)其他有关资料。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6)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税务登记管理岗位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
1、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漏缺项目。
2、对变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四)证件制作、发放: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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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解除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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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怎么样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拘传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怎么样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拘传的相关知识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二、拘传的对象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三、拘传的程序
1. 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执行程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拘传程序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
四、实践中的问题
1. 难以避免变相羁押现象的出现。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三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对此规定给予了重申。但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解释均未对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作出规定,实践上很难避免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出现。
2. 拘传与传唤不分。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乃诸项强制措施中之最轻微者。而传唤则是一种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传唤通知书后按照指定时间、地点自行到案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本身仅具有通知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二者之间根本的区别。但在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大量存在应使用拘传而用传唤或者形式上使用传唤而事实上采用拘传的现象。据调查,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某公安局未使用过一次拘传。这种现象之出现并不意味着在长达六年的执法过程中没有一例可以适用拘传的对象,而是由于对应该使用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以传唤来代替。事实上,绝大多数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由其在接到传唤通知后自行到案,而是侦查人员携带传唤通知书直接对被传唤人使用戒具强行带至公安机关讯问。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也反映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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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解除范文怎么写
对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文包括变更的时间,以及变更的内容是什么还有就是双方需要签字和鉴证人以及相应的时间;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写上签订的日期,然后由什么原因解除合同最后签字,写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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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应该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如何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合同解除权的除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四、常见的除斥期间
6个月《合同法》第193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年《合同法》第55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5年《合同法》第104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5年《合同法》第75条保全撤销权
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应该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如何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合同解除权的除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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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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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法人变更后前法人是否失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可以带身份证原件,也可以带复印件。变更需要的时间不太确定,因为约时间的话,是看新老法人有没有时间,在时间能凑在一起,就可以去工商做变更。去工商变更的时候可以拿得到一个回执单,七个工作日后凭借回执单可以去工商领取新的执照,然后税务银行变更很快的,当天就可以办理,一般在七个可以办完。公司变更的话,前期是做材料,做材料的时候就需要提供新老法人的身份信息,股东,监事,财务的信息,(其中包括联系方式,邮箱,身份证正反面)。法人变更程序: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扩展资料:公司法人变更条件: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本局所发的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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