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由于某些人名字过于复杂、繁琐、生僻,出借人、借款人姓名可能会写错,同音不同字或者错别字等情况出现。在这类情况下,持有借条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各类证据综合判断,在被告无法就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的事实无法抗辩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实际的出借人,被告为实际的借款人。
二、若无法直接证明债务的存在
若借条无法直接证明债务的存在,当事人只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的发生、借贷的金额等核心要素,也可以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借条上写错名字的情况有哪些?
1、同音不同字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同一个音通常都能表示不同的字,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同音字而导致在追债中发生纠纷的案例常有发生。
2、使用小名或绰号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很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彼此关系熟悉,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虽然日常生活中,这些小名、绰号能在一定范围内分清楚是谁,但在法律上,这样的称谓就无法证明其人。
3、因方言导致读音一样的名字
几乎每个民族、每个地方都有属于自己的方言,这些方言在日常生活中能增加亲切感,但如果写进借条则会发生大麻烦,如客家语言中“黄”和“王”都读成“王”音,在写名字时将“黄某某”写成“王某某”就可能会造成日后追债很大的麻烦。
对于借条上的错误,有根本错误和一般错误,如果存在根本错误,比如借款金额不明、借款人不明确等,可能导致借条无效。但如果是非根本错误,如错别字、表述上的浅显笔误等,是不影响借条的效力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