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最新的借条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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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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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间借贷中借条应当写清楚借款人,还有放款人身份证上面的全名,注意一定要是法定的姓名,不能够是一些昵称外号等等,其次就是需要写清楚借款的具体金额,并且大小写都需要书写清楚,最后借款的期限和借款的利息都需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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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借条怎么写?

1、应写清楚借款人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借条格式是怎么样的?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民法典》(自施行)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3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还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民间借贷案件在进行审查的时候,需要确定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而往往能够证明存在真实转账关系的就是借条,借条的合法有效是非常的重要的,因此,最好了解借条合法有效的书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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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最新的借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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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借条格式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4、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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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的一个朋友想要在我这里借点钱,他说签订一个借款合同,最新民间借款合同范本有没有呢?
[律师回复]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最新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应该怎样写?有谁知道可以帮忙解答一下好吗?真的很谢谢了!
[律师回复]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我现在准备借一笔钱,想要写一份抵押合同。不知道要怎么写,想要问一下最新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 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币____ 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__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 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
(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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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人向他人借钱,应当写一份借条,这是双方债权关系的证明,在借条里面,写清借款的数额、借钱利息、借钱的期限和逾期还款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在借款金额上,应当大小写都写全,对于数额较大的,还可以注明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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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2020最新借条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 条
借款人 :
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条注意事项
借贷手续要全
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
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借条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6月25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3年内向提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还钱时索回借条
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另附
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
第一,补救
第二。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
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3年。
我是一个广东人,最近我朋友都是在民间借贷,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最新民间借贷合同范本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最新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例如: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申请金额____________的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借贷利率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   │人民币  │利率│                 │├─────┼─────┴──┴─────────────────┤│期限   │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 第二条 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出借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出借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出借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出借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出借人损失,向出借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8.借款人出现违约逾期不还款情况由出借人登报声明公示其违约信用信息 第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1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出借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当出借人按约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出借人有权将本合同涉及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出借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借款人与保证人时,债权转让依法生效。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补充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出借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 住  所: 保 证 人: 住  所: 保 证 人: 住  所: 出 借 人: 住 所: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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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合同范文
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借款方为进行生产,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经三方,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种类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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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最新民间借贷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很盛行,那么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借据风险。民间借贷的借款凭证一般分为口头、借条、借款合同三种类型。其中口头借款适用于小额短期亲友间借款,且最好有第三方人员在场,以防发生纠纷。一般而言借条或借款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必须包含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约定还款日期,约定借款利息,约定出借方式,借款日期,双方签字。小编建议民间借贷即使发生在亲友之间也有必要书写规范的借据书。用途风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借款给赌博、贩毒、贩卖枪支等非法方面,借款予以收缴。所以贷款人放款时,先了解清楚贷款用途。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期内利息不计算。如果利息太高,法院只能支持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担保风险。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履行风险。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交付。违约风险。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或者说违约是侵害相对人的履行利益,严重时会构成违约行为。期限风险。借款中,如果发现拖欠借款行为,应该及时诉讼,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2020最新借条需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 条
借款人 :
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条注意事项
借贷手续要全
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
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借条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6月25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3年内向提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还钱时索回借条
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另附
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
第一,补救
第二。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
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3年。
2020最新借条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 条
借款人 :
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条注意事项
借贷手续要全
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
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借条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6月25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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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还钱时索回借条
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另附
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
第一,补救
第二。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
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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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首先写明标题民间借款合同书,其次,写明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以及双方就贷款约定的利息、日期、还款方式等,最后,双方签字盖章,以及写清楚合同签订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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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身边出现了很多贷款的事情,无论是学生还是什么职业的额,请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该条的意义不在于何种类型适用本规定,而在于何种类型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的重点在于第二款,如若借据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那么根据“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则,持有人持有债权凭证的行为本身便意味着持有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若债务人能够提出反证,证明真正权利人另有其人,自是允许推翻原推定,在不存在债权转让等债权主体变更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裁定原告之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解读:本条仍然采用传统的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的说法 ,虽然在理解之时存在着差异,但笔者理解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接受货币一方应为以出借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不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从合同履行过程看,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所以,笔者作出如上理解。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解读:本条规定对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进行区分,对于仅起诉借款人的,两者处理结果一样,均为可以不追加保证人,对于仅起诉保证人的,连带保证的做法是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的做法是应当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如此规定是因为一般保证人享受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方才承担责任,故而,在未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若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本条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罪时,注意特定为非法集资罪,而非其他罪,应该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为优先选择,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二是经过审查,若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则走刑事程序,不符合的,当事人有权再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此时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解读:本条与第五条之间存在关联,即第五条规范的对象是同一事实,而本条规范的是虽有关联,但并不是同一事实的情况,对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此时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大量滥用“先刑后民”原则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民庭法官去送达或开庭时会遭遇“先刑后民”原则的搪塞和阻碍。对于此种情况,实践中也是无可奈何,讲理讲不通,讲法听不了。本条的规定从立法方向上确定了基调,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解读:本条没有争议,中止民事案件是审理案件的需要,因为有些前提问题,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确定,这需要由承办法官具体掌握。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因为这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刑事案件,一个是担保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理不意味着胜诉,如果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无效,那么担保人自然不必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在存在过错的时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解读:本条的基本宗旨是基于借贷的要物性,只有实际给付了借款,借贷合同才算生效。具体的方式也是根据这个原则来变换的。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根据本规定,要物契约主要限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还是按照传统合同法的规定为准,以合同成立时生效。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借贷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与第十一条相对应,只要是为了单位的生产、经营,无论是向单位以外借款,还是向单位以内的职工借款,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解读:并非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就意味着无效,此时还要考察债权人一方是否知情或者存在过错。如果债权人一方并无过错,则应该明确区分犯罪行为和民事行为,根据不同的效力进行处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担保人,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借贷行为无效,则担保行为作为从合同,亦为无效,应当依照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的规则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解读:债权人存在严重过错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借贷合同无效。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本条依据的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查明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则应当按照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解读:本条是对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解读:本条是典型的借贷案件没有借条如何处理的情形,如果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那么原告仍应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民间借贷成立。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仅凭转账凭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若被告不予认可,一般难以获得支持,此时原告一般选择不当得利案由再次起诉,此时能否获得支持,则结果各异。依照本条规定,被告并非否认就可以,其还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予以反驳,若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则原告仍应提供证据证实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否则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在借贷案件中的具体适用进行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解读:虚假诉讼,危害甚矣。对于虚假诉讼,具有现实的投机性,但是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可否认的是,即便法官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但是因为证据认定上的困难,法官很难认定存在虚假诉讼,故此使得虚假诉讼成风,且纠正困难。本条规定虽是一种努力,但是成果如何,有待观察。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的前提是,是债务关系的明确性,若仅仅是书写姓名,未标明身份,则存在多种可能,未必一定是保证人,有可能是介绍人、关系人等等,而且若是保证人,可能涉及到连带责任。对于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成立,遂如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针对网络贷款平台的具体作用而进行的划分,如果仅仅是提供媒介,自然没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其前期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成为担保人的话,则另当别论。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适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根据具体的借款适用情况确定起诉的主体,并非谁签订借款协议谁偿还借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解读:万变不离其宗。假设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借贷合同的担保,那么买卖合同就不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双方签订的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但是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解读: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的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对于此时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企业间的借贷纠纷,则与自然人不同,应当按照具体的交易习惯确定,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实质上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如果约定利率在24%以内的,法律予以支持;如果在24%-36%之间的,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绝给付,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36%,法院绝对不予支持,即使当事人自愿给付。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解读:本条争议不大,应当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本金,对于预先克扣利息的行为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的核心思想是,利息不能超过24%,超过部分,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若未约定借款内利息,则逾期利息有权按照6%支付,若约定借款内利息,可以按照借款内利息主张逾期利息。当然,该利息不能超过24%。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可以并存,但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解读:本条是对第26条的绝好注解。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与传统理解不符,正常情况下,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会侵害债权人的期限利益,最明显的是利息权利,但是本条的规定是可以提前还款,并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期间主张利息,值得注意。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解读: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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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最后陈诉怎么写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原告陈明璃(又名陈明黎),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春县桂洋供销社干部,现住永春县东关镇外碧村第12组288号。委托代理人李国才,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庆丰,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东平供销社职工,现住该供销社宿舍。委托代理人陈纯良,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1996年3月1日,被告以申办移民澳州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人到澳州后1年内付清借款。当日,陈国强作为中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借款后,被告仅委托尤进旺协助办理移民澳州的手续,但至今尚未办妥移民签证。原告为向被告索讨该笔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于2001年2月9日诉讼至本院。
审判永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申办移民澳州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上的还款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因被告未能提供其具备移民澳州的条件并正在申办移民签证的证据,因此所附的条件系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鉴于该笔借款属无息借贷,且原告又未能提供向被告催讨借款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除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外,还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偿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偿付该笔借款从2001年2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540元,分别由原告负担530元、被告负担201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李庆丰不服永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主张其出具的借条上注明“借款人到澳州后一年内付清借款”,其一直在办理往澳大利亚的移民手续,会具备移民澳洲的条件,借条上所附条件未成就,所附期限未届之前,上诉人不必偿还借款5万元。被上诉人陈明璃辩称,借条上约定借款人到澳州后一年内付清借款,但上诉人未能到澳洲,该约定无效。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借条上虽约定借款人到澳州后一年内付清借款,但上诉人未能证明其能够移民澳洲,借条上所附期限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上诉人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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