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款是打到户主上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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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户主在签订补偿协议上提供的是户主本人的账号,那么征收款是打到户主找账号上的;如果户主在签订补偿协议上提供的不是户主本人的账号,那么政府征收土地赔偿款的收款账户,以征收补偿协议上账户为准。
征收款是打到户主上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户主在签订补偿协议上提供的是户主本人的账号,那么征收款是打到户主找账号上的;如果户主在签订补偿协议上提供的不是户主本人的账号,那么政府征收土地赔偿款的收款账户,以征收补偿协议上账户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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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没谈好,征收方直接打钱到我账户,说可以拆房了,该咋办?
首先,对方直接打款过来,如果被征收人觉得补偿不合理,那就不要动补偿款。这个时候千万不要贪心。如果使用了、花掉了,那这种事实行为,通常可以认定为接受补偿,想要维权就很难了。其次,对方已经打款过来,接下来强制拆迁的可能性就很大了。一定要收集好征收方违法征收的证据,包括下发的文件、谈话录音等资料。再次,此时拖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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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br/>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br/>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br/>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br/>3、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br/>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br/>律师推荐:合肥律师 晋中律师 杭州律师 池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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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主要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证的主要特征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的主要特征有哪些<br/>1、公证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br/>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公证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广泛性、通用性、可靠性、权威性等特点,不受行业、国籍、职业、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在国际国内都能通行使用,这是其他机构的证明所不具备。公证员是公证机构中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代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并出具公证文书。其他机构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br/>2、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br/>公证是为保证实体确实施而设立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证与其他司法活动一样,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为保证公证程序的正确执行,司法部2020年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当事人的条件和权利义务、公证管辖、回避、申请与受理、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出证、公证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特别程序、申诉与复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br/>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br/>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收养子女、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认领亲子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指出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用于诉讼的证据材料、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需要保全的物证和书证、健康状况、出生、死亡、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等。<br/>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br/>“以真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br/>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br/>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br/>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br/>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主与法制。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一种是非诉讼。公证是预防的法律制度,其活动宗旨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是法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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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流程的主要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br/>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br/>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br/>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br/>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br/>(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br/>(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br/>(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br/>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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