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何时能取回被扣车辆和物品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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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事故在事故责任明确之后就可以取车,大事故要等待车辆鉴定报告下达三日内不申请重新鉴定,就可以取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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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在事故责任明确之后就可以取车,大事故要等待车辆鉴定报告下达三日内不申请重新鉴定,就可以取车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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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扣的物品若是不是违禁品那就可以要回来,是违禁品的话就不能取回,若被扣押的商品是化妆品之类的,瘀斑会在扣下的时候开具一个首句,之后凭借收据就那些领取,记得带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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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物品能取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有权凭解除通知书领回被冻结的保证金。同样,只要扣押物品不属没收范围且期间无违规,取保候审期满后,这些物品应依法归还给当事人。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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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扣押公司物品抵工资 私自拿东西扣留当然算是一种犯罪了,侵占了他人的财产。 像这种老板拖欠了工资的,你可以找当地的劳动局进行调解,或者,在百度里,搜素一下律伴,在上面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运用法律。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 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 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 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所以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2、当然如果单位效益不好,员工同意用公司物品抵做工资也是可以的。 3、如果产生争议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风险提示:尽量协商解决。 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但不能私自拿公司的物品抵工资;如果私自拿公司的物品则涉嫌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扣押公司物品可以抵扣工资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扣押公司物品抵工资 私自拿东西扣留当然算是一种犯罪了,侵占了他人的财产。 像这种老板拖欠了工资的,你可以找当地的劳动局进行调解,或者,在百度里,搜素一下律伴,在上面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运用法律。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 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 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 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所以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2、当然如果单位效益不好,员工同意用公司物品抵做工资也是可以的。 3、如果产生争议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风险提示:尽量协商解决。 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但不能私自拿公司的物品抵工资;如果私自拿公司的物品则涉嫌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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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扣车辆怎么取回来
当事人也可以与交通部门协商。扣车是用来检定车辆性能的,检定完毕就得放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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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押物证书证包括哪些物品
[律师回复]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1、在扣押时,应当注意全面、客观地分析物品、文件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既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证、书证,也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物证、书证。
2、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对物证、书证的扣押权。扣押物证、书证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力,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与勘验、搜查一起进行的,因此,只有公安、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才能扣押物证、书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而且,侦查人员在执行侦查任务时应当持有并出示有关证件,不是在侦查案件的时候,也不得扣押有关物品、文件。
3、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扣押。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清单上应当写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数量、质量、时间、地点以及文件的名称、编号等,并有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在特殊情况下,持有人无法到场的,可以由其亲属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应当有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
4、对于扣押的物证、书证要妥善保管。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记,然后分别情况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应当归入案卷不能直接入卷的,应当拍照,将照片附卷,原物品、文件予以封存对容易损坏的物证、书证,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毁坏、使用或者自行处理。
5、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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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扣车怎么取回车辆?
醉驾扣车,在接受完行政处罚以后,可以将车提回来。当事人也可以与交通部门协商。扣车是用来检定车辆性能的,检定完毕就得放车。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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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扣车辆怎么取回来?
酒驾扣车,在接受完行政处罚以后,可以将车提回来。当事人也可以与交通部门协商。扣车是用来检定车辆性能的,检定完毕就得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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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暂时扣押物品算侵占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会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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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押的物品如何保管?
[律师回复] 被扣押的物品属于治安案件的证据,一旦出现灭失、毁坏或者被挪用等情形,会影响治安案件的正常处理,放纵违法行为,同时还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对被扣押的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对扣押的物品,首先应当妥善保管,将扣押的物品放置于安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备随时核查,防止证据遗失、毁灭或者被偷换。对于扣押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扣押物品的目的是作为证据使用,不得将扣押物品用于其他目的,包括挪作其他公用或者挪作私用。 关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以下四种方法:一是,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是指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很难妥善保管,时间一长,这些物品就会失去其使用价值,其证明力也难以保证,还会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也会给办案工作带来麻烦。因此,对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在通过拍照、录相、清点登记等方式加以固定和保全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在扣押时以为与案件有关联,但在事后的调查工作中,发现有的物品实际上与案件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经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尽快将扣押的物品退还给该物品的原持有人。三是,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主要是指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场所扣押的物品,有些是属于偷来、骗来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得到的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有些在扣押时难以查清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扣押后查清其权利人的。虽然这些物品在扣押时不认为是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但一经核实属于他人的,应当在进行登记后立即退还给被侵害人,以保证被侵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四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如果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但有些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很难查找到被侵害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针对的物品范围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对于查获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一方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让权利人了解到有关情况后主动来公安机关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积极主动去查找权利人。只有在满六个月后,既没有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公安机关也无法查清权利人的,才可以依照规定对扣押物品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不论是进行公开拍卖,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的款项都应当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不得截留或者私分。
扣押物品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被扣押的物品属于治安案件的证据,一旦出现灭失、毁坏或者被挪用等情形,会影响治安案件的正常处理,放纵违法行为,同时还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对被扣押的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对扣押的物品,首先应当妥善保管,将扣押的物品放置于安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备随时核查,防止证据遗失、毁灭或者被偷换。对于扣押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扣押物品的目的是作为证据使用,不得将扣押物品用于其他目的,包括挪作其他公用或者挪作私用。 关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以下四种方法:一是,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是指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很难妥善保管,时间一长,这些物品就会失去其使用价值,其证明力也难以保证,还会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也会给办案工作带来麻烦。因此,对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在通过拍照、录相、清点登记等方式加以固定和保全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在扣押时以为与案件有关联,但在事后的调查工作中,发现有的物品实际上与案件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经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尽快将扣押的物品退还给该物品的原持有人。三是,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主要是指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场所扣押的物品,有些是属于偷来、骗来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得到的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有些在扣押时难以查清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扣押后查清其权利人的。虽然这些物品在扣押时不认为是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但一经核实属于他人的,应当在进行登记后立即退还给被侵害人,以保证被侵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四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如果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但有些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很难查找到被侵害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针对的物品范围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对于查获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一方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让权利人了解到有关情况后主动来公安机关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积极主动去查找权利人。只有在满六个月后,既没有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公安机关也无法查清权利人的,才可以依照规定对扣押物品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不论是进行公开拍卖,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的款项都应当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不得截留或者私分。
如何处理对扣押的物品
[律师回复] 被扣押的物品属于治安案件的证据,一旦出现灭失、毁坏或者被挪用等情形,会影响治安案件的正常处理,放纵违法行为,同时还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对被扣押的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对扣押的物品,首先应当妥善保管,将扣押的物品放置于安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备随时核查,防止证据遗失、毁灭或者被偷换。对于扣押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扣押物品的目的是作为证据使用,不得将扣押物品用于其他目的,包括挪作其他公用或者挪作私用。 关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和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以下四种方法:一是,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是指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很难妥善保管,时间一长,这些物品就会失去其使用价值,其证明力也难以保证,还会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也会给办案工作带来麻烦。因此,对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在通过拍照、录相、清点登记等方式加以固定和保全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在扣押时以为与案件有关联,但在事后的调查工作中,发现有的物品实际上与案件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经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尽快将扣押的物品退还给该物品的原持有人。三是,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主要是指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场所扣押的物品,有些是属于偷来、骗来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得到的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有些在扣押时难以查清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扣押后查清其权利人的。虽然这些物品在扣押时不认为是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但一经核实属于他人的,应当在进行登记后立即退还给被侵害人,以保证被侵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四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如果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但有些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很难查找到被侵害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针对的物品范围是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对于查获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一方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让权利人了解到有关情况后主动来公安机关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当积极主动去查找权利人。只有在满六个月后,既没有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公安机关也无法查清权利人的,才可以依照规定对扣押物品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不论是进行公开拍卖,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的款项都应当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不得截留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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