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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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