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付款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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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违法票据付款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按照因犯罪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数额予以追究。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故意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数十万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违法票据付款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一、对违法票据付款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无异于用国家、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进行赌博,其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如对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予以承兑,将使办理该承兑业务的金融机构沦为该票据的主债务人,无端承担该票据到期付款的责任。如对形式要件欠缺或者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予以付款,将使办理该项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由其代理的付款人的资金蒙受损失。如对没有财产担保的票据予以保证,将使办理该项保证业务的金融机构变为被保证的票据的债务人之一,与被保证人承担同一票据责任。由此可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又损害了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所实施的行为

所谓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有关票据的签章、记载、背书等规定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

所谓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在汇票上表示愿意按照票据文义付款的票据附属行为,亦即,票据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所谓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所谓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所谓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予以承兑;对背书不连续 (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付、票载金额(文字与数码记载)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限及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出票人签发的票据或者没有财产担保的承兑人承兑的票据 (汇票)予以保证等。

3、必须造成重大损失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重大损失”,有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人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成为本罪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请参见本节第184条之释解。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承兑、付款、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承兑、付款、保证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本罪似属过失犯罪

本罪侵害的是我国票据管理制度以及票据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在金融机构中供职,负责票据业务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表现为接受无效票据的提示而付款、帮助隐瞒票据上权利瑕疵导致票据关系中的前手遭受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状态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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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由此可见,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标准,对个人和对单位的要求是不相同的,个人诈骗5000元以上、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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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所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票证诈骗罪所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仅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二、票据诈骗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在实践中,犯罪既遂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二)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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