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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的特征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三、本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
四、本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伪造、变造的目的是出售还是化用在所不论。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证券的行为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会损害到相关债券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证券和证券市场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证券犯罪行为是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严重危害行为,因此,要保障一个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就必须打击和预防证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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