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股东不可以退股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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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股东是不能够进行退股的,如果股东需要将退出股东大会,那么只能将自己的股份进行依法转让。首先由公司可以来收购其股份,或者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是其他股东。
普通股股东不可以退股吗?

一、普通股股东不可以退股?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怎样退股才是正确的?

公司成立以后,股东退出的最常见方式是股权转让,也就是让其他人接手股权。股东找不到新的接手人,无法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一般难以正常退出公司。

公司法规定,符合以下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的,股东可以要求退出,让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这就是《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注: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公司法》之中有明确规定股东是不能够进行退股的,股东如果需要按照法律途径将自己的股权退出的话,只能够将自己的股权要求公司来进行收购,或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是其他股东,如果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其他股东要有股东大会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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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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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普通股东的权利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普通股东权亦称一般股东权,依据股东拥有股份类别来划分的股东权利之一。公司普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普通股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参与权。股东大会召开时,享有表决权,因而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决策进行控制。
(2)收益分配请求权。
(3)优先认股权。
(4)剩余财产请求权。在优先股和债权人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对公司的利润和资产拥有无限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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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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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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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退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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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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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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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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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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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东的权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普通股东的权利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普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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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退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普通股东的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普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普通股东权亦称一般股东权,依据股东拥有股份类别来划分的股东权利之一。公司普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普通股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参与权。股东大会召开时,享有表决权,因而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决策进行控制。
(2)收益分配请求权。
(3)优先认股权。
(4)剩余财产请求权。在优先股和债权人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对公司的利润和资产拥有无限权力。
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退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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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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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普通股东的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普通股东权亦称一般股东权,依据股东拥有股份类别来划分的股东权利之一。公司普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普通股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参与权。股东大会召开时,享有表决权,因而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决策进行控制。 (2)收益分配请求权。 (3)优先认股权。 (4)剩余财产请求权。在优先股和债权人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对公司的利润和资产拥有无限权力。 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退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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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最近我想提出诉讼,我想问一下普通股股东的诉讼权应该如何行使呢?请大家帮忙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总体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因为中小股东一般都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且无法对公司的决策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一些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权益。
  
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可行行如下权利
  
1、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人在实践中多为控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在起诉时应将公司和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2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当一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当公司部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2条、73条的规定转让其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你想继续作该公司的股东,并想提高持股份额时,应当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股东没有行使这一权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额,最起码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权,不至于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额降低。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53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二、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1、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4、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5、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6、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142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除上述权利外,《公司法》尚赋予了股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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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能否做法人代表?
普通股股东能做法人代表,因为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话,对外面所行使的一些权力代表都是公司的形象,而一般的股东都是对公司具有一定的投资,所以能够作为法定代表人,当然具体的由谁来担任的话,需要公司内部来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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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
[律师回复] 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下列单位或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1、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2、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法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5、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来划分。
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拓展资料: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职人员有没有事业编制,参公管理还是非参公管理都是有区别的。原则上,如果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就应当适用公务员法有关开办民营企业或成为民营企业股东、法人的限制;否则,在没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限制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的。
另外,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需要具备2个条件,一必须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具备了这2个条件后经过本单位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经过批准后这个单位叫做参公单位。
公职人员能担任机关法定代表人,前提是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公职人员不能否担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法定代表人。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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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普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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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去世后,股东如何处理股东?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 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2、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将如何处理 继承人能否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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