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新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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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永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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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网络传销新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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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新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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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是做传销的吗
看具体情况定,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传销:1、需要交入门费;2、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3、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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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发小因为高返利的诱惑进入了传销组织,被骗了很多钱,最近被警察端了,想知道网络传销无罪辩护的解释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直销是合法的,国家允许的;传销是违法的,明令禁止的。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
从是否缴纳入门费看
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而直销活动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
从经营对象看
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而直销活动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
从人员的收入来源看
拉人头传销主要以发展的“下线”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为计酬依据;而直销活动主要以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为计酬依据。
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
拉人头传销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取决与是否有新成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而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
严格区分本罪与直销的实质差异,尤其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国家工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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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弟对网络不是不了解,陷入了传销圈套之中,帮他了解下网络传销的概念是什么?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实物推销
这种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但这种模式过分明目张胆,已经被逐渐抛弃。
广告点击
另一种是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email、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这种在线注册多为免费的,在我国发现不多,但对维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免受垃圾邮件骚扰造成极大威胁。
mlm模式
也是我们目前发现最多、查处最多的,是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案例:昆山工商局经检大队查获的利用北京欧亚伟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网站传销一案中,当事人采取的传销手段就是典型的mlm模式。传销载体是北京欧亚伟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站,该网站宣传提供九大平台,分别为: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只要交纳人民币1300元后即可申请到一个用户名,可以使用网站提供的九大平台5年。而且,成功加入该网站后,即可有资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该网站,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
具体的规则是:会员发展下线包括左、右两个消费区,既要发展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人数发展比例在
1:2或
2:1(两边之和等于3,称之为一组)范围内为有效,发展第一组后可积6分,相应的获得奖金600元;发展2-10组,每组可获得奖金450元;发展11-100组,每组可获得奖金350元;发展到第100组后,每组可获得奖金300元,每周各会员最高奖金额度为3.5万元。以此类推,下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展会员。
在此案中,拉人头取代了传统的商品销售方式,但本质仍是以下线交纳的入会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传销。
广告提成
近些时候,网上“云广告”盛行,由此非法组织利用云广告概念进行非法传销。因为网络传销隐蔽性和欺骗性,很难让广大网民区分,一般人只以为是“网赚”或者是“广告位”,加上近几年广告在网上的大量流行,广告位的租金越来越贵,所以非法组织利用这一背景,提出花钱买广告位,然后拉取下线买广告位从而获得“提成”的新模式。
而且,很多组织利用比较出名的公司或者纠费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进行宣传和蛊惑,利用网民相信合法网站的心理发展下线。
因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快,所以这类组织往往很快获得大量利润,并很快逃之夭夭,网站IP一般使用国外大型代理,给网警的查处工作也造成很大困难。提醒广大网民关注,细心区分,并请教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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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骨干怎么判刑
网络传销骨干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刑。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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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之前的同学,到现在为止就我知道的,已经有三个落入了传销组织,咨询传销如何认定刑法如何解释的??
[律师回复] 刑法只在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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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网络金融诈骗吗?
新型的传销模式正借助网络“还魂”。尤其是打着“多级分销”“微商”“电商”等名义,从事的传销活动不断蔓延,时刻“请君入瓮”。1、假借购物商城网站,采用多级分销的形式,将“拉人头”作为体系内人员盈利的主要模式,正是国家《禁止传销条例》中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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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是这样的,最近我以前一个同学特别不正常,经常在网上发一些不切实际的东西,请问如何举报网络传销,谢谢
[律师回复] 其实,国家已经加大的打击传销力度,从《禁止传销条例》到《组织领导传销罪》颁布已经有四年的时间了,四年的时间里国家破获了很多大的传销案件,严重打击了传销的嚣张气焰。以山东政府为例,山东曾经是传销的泛滥区,从2004年到2008年把传销基本赶出了山东,但赶出并不代表灭亡,这些从山东迁出的传销团伙分布在河北、河南、安徽、山西、陕西。对于南方的传销,以广西为主,我不用过多介绍,大家都知道广西已经成为传销者的天堂。国家已经加大的打击力度,颁布法律,拔打传专项款并在央视各大媒体上揭幕传销,报道传销的危害性。
大家都应该明白,在打击传销活动中,公安工商也有一定的难度,这个难度就是经费和取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参与传销者只能说服、教育、遣散,没有抓捕和拘留的权力,对于组织和领导传销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拘捕。但是在传销体系的中下层严格意义上说都是受害者,对于这样人群只能通过说服劝解。可悲的是传销人员把这种劝解当成打“负面”,更加事无忌惮的参与传销活动。最终受伤害的还是自己。每一次工商公安接到举报,对于民房里的传销人员只能没收传销工具,而对传销人员最多说的一句话就是“你们在做传销,尽快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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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网络传销组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报网络上的组织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组织者的身份信息。
2、涉嫌组织、领导的活动人数。
3、组织中所构造的层级。
4、骗取财物的数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网络传销应该如何举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传销应该如何举报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
(七)》和《禁止条例》都对“”做了界定。《刑法修正案
(七)》将“”规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禁止条例》第二条将“”规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网络和差不多,就是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拉人加入,人拉人然后拉下线,拉的越多就挣的越多,是传统的变种,因为交的会费低,但是人数多,发展也会很快,利用了民众的贪财心理,千方百计的让你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钱来交给他们,然后成为他们当中的一员,对自己的朋友、亲人实行欺骗。 《禁止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行为。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旦发现网络活动,应及时向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工商机关举报电话是120
20,公安机关举报电话是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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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案件管辖权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即在哪里犯罪就由哪里的法院审理。抓获地为主,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为辅。流窜作案的,在哪里抓到就在哪里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到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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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骗去做传销了,后来他又拉进去了好多人,前不久,他们传销窝被端了,朋友也被抓到了警察局,网络传销案件辩护词范本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被告人彭某的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所宋子雄律师担任被告人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会见和参加庭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表以下意见,为彭某作罪轻辩护。
一、被告人彭某应按从犯处理。
(一)、温州炬森公司的郭传志才是主犯:郭传志是整个传销网络的创建者和控制者,郭传志也是本案传销犯罪活动最大的受益者。《浙江温州“6.01”传销专案简介》中已明确,专案组已认定该案的主犯是郭传志。
(二)、被告人彭某是从犯。
1、被告人彭某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只是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彭某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只是郭传志领导组织的传销犯罪活动体系中的一个小小的环节。本案传销活动中的行为规则的制定、组织、协调都由主犯郭传志等完成和决定,与彭某无关。彭某在整个犯罪体系中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是炬森公司引诱的对象。其下属成员的加入和层级的设立等也都是由郭传志等决定,彭某只能被动的接受和服从!
2、彭某本人也是一名受害者,本人也实际亏损。
3、彭某全家都是本案当中最大的受害者,在36人的成员名单中有19人是彭某本人的亲属,一人为彭某本人;唯一的一名商家代表是彭某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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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和传销的区别是什么
网络营销属于直复营销,传销属于直销的范畴,直销即直销企业招聘直销员在固定的经营场所之外进行商品销售的一种销售渠道,“直复营销”是指通过向特定的受众发布发盘信息,应客户回盘或询盘,而最终确定购买的一种销售渠道。传销:生产企业不通过商店而是由推销的人把产品层层转卖后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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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应该怎么样判刑
[律师回复] 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其实就是一个娘胎里双胞胎。传统传销大家都知道是非法的,受到工商部门的密切关注和严厉打击。网络传销使用了隐秘的不公开的手段,它的得利方式同样是交纳会费(或说是享受产品),然后再拉人进入作为自己的下线,这种方式与传统传销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有着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地域性和查处被动性这五大特点和查处难点。更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传销活动还将犯罪目标瞄准了老年人群体,千万“银发族”成为最大受害者。
我国目前没有非法网络传销罪。网络传销这种违法行为适用我国的刑法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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