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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如下:
2、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3、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5、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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