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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车管所将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再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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