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的手机不还款会构成诈骗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浏览10w+
袁亦清律师
袁亦清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不构成诈骗罪。分期付款买手机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如果不还钱的,可能会被起诉。分期付款其实就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一种贷款,买方在只支付一小部分货款后就可以获得所需的商品,但因为以后的分期付款中包括利息,所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同一商品所支付的金额要比一次性支付的货款多一些。
分期付款买的手机不还款会构成诈骗罪吗

不构成诈骗罪。分期付款买手机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如果不还钱的,可能会被起诉

分期付款其实就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一种贷款,买方在只支付一小部分货款后就可以获得所需的商品,但因为以后的分期付款中包括利息,所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同一商品所支付的金额要比一次性支付的货款多一些。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7k字,预估阅读时间6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7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分期付款买的手机不还款会构成诈骗罪吗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4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4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8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0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7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4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6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3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6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6****00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8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2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8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6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2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分期付款买手机不还款会怎么样
1、如果在应该还款的时候逾期不还就可能使得分期付款公司拨打联系人的电话,告知同事或者同学等催促还款;2、如果逾期的话分期付款公司就会把不良的征信上传到人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对个人信誉造成不良的影响;3、如果逾期严重或者所欠的金额数目巨大的话就可能会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被强制还款。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诈骗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诈骗的行为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0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分期付款还没付完买手机丢了能找回吗
在未完成分期付款时手机遗失,仍需按原协议偿还。若拾得者归还,应停付并等待归还。若拾得者拒绝归还,视为侵犯财产权,需依法处理。如货币已交付他人,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者索赔,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日起两年内要求返还;但如受让人是合法拍卖获得,需支付购买费用后再向无权处分者求偿。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金融机构贷款诈骗罪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0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形式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贷款诈骗金融机构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7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购买手机分期付款不还会坐牢吗
1、手机分期付款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2、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买卖手机卡构成什么罪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买卖手机卡构成什么罪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有哪些
依据《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
(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融资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0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有哪些
依据《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
(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融资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有哪些
依据《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
(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融资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7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18岁可以手机分期付款吗
18周岁的人一般具备手机分期付款的资质,但还需满足其他条件: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是合法公民、信用记录良好且无不良嗜好。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顺利获得手机分期付款服务资格。因此,在申请前需认真了解并准备好所需材料。
10w+浏览
损害赔偿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有哪些
依据《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
(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融资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0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惩罚规定有哪些
依据《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
(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融资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敲诈多少钱构成构成敲诈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数额在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上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由各省级、检察院协商确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三项至
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分期付款买的手机不还款会构成诈骗罪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