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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证明标准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阶段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
(2)证明标准规定的举证责任主体的不可移转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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