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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解散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未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公司在解散前,并未提前通知员工,从而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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