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使用职权。虐待的方式多种式样,如经常殴打、冻饿、体罚、恫吓、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疗、随意克扣薪金或津贴等。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者在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上提出过高要求,也不应以虐待行为对待。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致人死亡则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一般的辱骂、斥责及管理教育方法简单生硬,没有致部属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虐待部属行为,不构成本罪,即使个别部属心胸狭窄,因而自杀或自伤身体、逃离部队等,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伤亡,如殴打致伤致死,有病不让治疗致使病情恶化而死亡。判断受虐待部属伤情轻重,一般依照本法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虐待部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是指受虐待的部属因不堪忍受而自杀的,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残,甚至患精神病的;因虐待部属,造成部队开小差、行政管理工作混乱,影响部队正常训练、工作的;战时虐待部属,因而致使部队战斗力下降,造成战斗失利的;因虐待部属造成恶劣影响,败坏我军声誉的等。行为人虐待部属的时间较长、方法多样,也不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可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上予以适当考虑。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为人对虐待所造成的后果则是过失。对可能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却不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否则就构成故意伤害等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虐待部属罪的主体要件比较特殊,必须是属于在岗的军职人员,如果是其他人是不会构成此罪的,只要犯罪的条件构成那么对于犯罪者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所造成的情节大小来进行判决,轻者五年以下重者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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