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殴打监管人员的;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2、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
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的行为有几种?
1、破坏警戒设施。破坏警戒设施就是破坏了监狱的“物防”,构成对监管秩序的直接威胁。对于那些企图通过破坏警戒设施来达到搞乱监狱的罪犯,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处理。
2、冲击办公场所。民警的办公场所为监狱正常运行必不可少之设施,如果罪犯冲击民警的办公场所、甚至砸毁办公用品,应属破坏监管秩序之情节。
3、散布虚假消息,造成犯人恐慌。在正常的管理状态下,即使罪犯散布虚假消息一般也不太可能造成犯人恐慌。但如果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社会动荡,任何对罪犯不利的虚假消息都会使犯人恐慌,因而威胁监管秩序。
4、破坏劳动工具、劳动设备和故意浪费生产原辅材料及产品。工具、设备、原辅材料、产品,与罪犯日常改造密不可分,也是监狱管理投入精力较多的方面,因此要在法律上明确破坏劳动工具、设备,生产产品和原辅材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使罪犯不敢破坏,确保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监狱服刑人员违反监狱管理秩序,破坏劳动工具、冲击办公场所或者破坏警戒设备的,对一般行为监狱方面会教育,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处罚,法院对构成这种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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