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几日内提出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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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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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几日内提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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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几日内提出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几日内提出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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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执行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几日内提出异议?
[律师回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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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几日内送达?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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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管辖权异议这个问题,15日之内提出有效,这日子怎么算
[律师回复]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进一步完善,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先以小标的额起诉,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再追加诉讼请求,如果追加后的诉求超过了一审法院审理范围,被告欲提出异议,但此时早已超过法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十五天的时间了,该如何处理如果认定被告已经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认定被告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立法大多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相对合理,这也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时间相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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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没有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而是两个月后向法院提出呢?也可以重新鉴定?人都已经去世过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醉驾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申请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以及其他原因影响鉴定人作出正确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提出的申请。鉴于醉驾案件的特殊性,在审查起诉醉驾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不能轻易启动。血液鉴定作为醉酒驾驶的决定性证据,由于其证据的特殊性,在重新鉴定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侦查机关对血液的保存期限为3个月,对于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危险驾驶案件来说,有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往往距案发已经4至5个月,因此当醉驾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时,血液样本已经不能反映当时情况。二是血液抽取量有限。在对醉驾嫌疑人进行首次血液鉴定时,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够支持作两次血液鉴定。如果嫌疑人在每个阶段都提出重新鉴定,案发当时抽取的血液量将会消耗完毕或达不到重新鉴定量的要求。三是会出现血液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血液作为鉴定标的物,不论是在抽取还是保存过程中,可能存在挥发或中和等情况。因此会出现
第一次血液鉴定时,达到醉驾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重新鉴定的结果往往低于首次鉴定值20至30毫克100毫升,这就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在
第二次鉴定的时候,达不到醉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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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多少日内提出
根据规定,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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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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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几日内未提出异议合同生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集体合同几日内未提出异议合同生效,集体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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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耳高频听力损失,双耳语频日前未见异常(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HL)
[律师回复] 左耳语频提高,双耳高频听阈平均52dB能评多少级工伤,需要由当地的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功效丧失程度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判定结论为准。劳动者遭到工伤意外伤害,应当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意外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在2年内提议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手续: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
3、医疗诊断证明等。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本领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提议申请(通常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本领判定应当填写《劳动本领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组织病历管理有关限定复印或者复制的体检、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手续;
3、工伤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限定的其他手续。根据判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的伤残等级,得到的赔偿分别。主要的赔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一次性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医疗补贴金、停工留薪期薪水、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等。如果劳动者无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签字盖章,不能确认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能够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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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异议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司法鉴定意见异议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请求的事项,一般是直接提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申请人的落款和签署的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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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两者该注意什么内容啊?请尽快回复我,谢谢。
[律师回复] 在程序上,法官应着重审查:一是鉴定的提请、鉴定的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具备有解决涉案专门性问题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三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是否有徇私、受贿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四是鉴定意见书的文本格式是否规范,形式要件是否完全,落款签名、时间是否对应。
在实体上,法官应着重审查:一是鉴定机构所适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所采取的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实用,其技术手段是否有效、可靠;二是作为鉴定依据使用的检材、样本或与鉴定对象有关的其他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条件,需要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的检材和样本是否通过了质证认证程序,能否作为有关鉴定意见的基础;三是需要通过现场勘验才能完成的司法鉴定是否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四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涉及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者在检验方法上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化的要求;五是鉴定论证过程是否严谨,推理是否符合逻辑,分析是否全面,解释是否合理,依据的原理是否科学,因果关系是否清楚,采用标准是否得当;六是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与送检材料及勘验笔录是否矛盾,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否相互联系、相互印证。
通过审查,一是凡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不能采信,属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二是鉴定意见书中结论部份超出委托鉴定事项范围的结论部份,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三是一个鉴定案件中,既有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又有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应当以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为主,结合质证情况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四是对于在质证、认证过程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但不违背法律原则的鉴定意见,法官可以采取协调平衡的方式作出相对采信(原则是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五是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审慎对待,不盲目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确有需要新鉴定的情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一经启动重新鉴定,此前的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无论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是否与此前的鉴定意见相矛盾,人民法院都应当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结合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和本案的其他证据,对重新作出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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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意见误工120一180日护理60一90日这样的说法合理吗
[律师回复] 一、十级交通伤残鉴定该赔多少钱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城镇居民: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x20x1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x10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辅助器具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二、交通事故不够十级伤残怎么处理在鉴定结论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你方是无权要求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当然,你方仍然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参考医嘱、护理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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