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赠与合同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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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内容:1、明确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2、说明事由;3、生效日期:4、合同文本;5、落款: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
嫁妆赠与合同怎么写

合同内容:

1、明确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

2、说明事由;

3、生效日期:

4、合同文本;

5、落款: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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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房后,如果要添加共有人,一般房产必须产权清晰,即没有抵押或者查封等限制登记变更的。在贷款期间,除非银行同意并且你当地的房管局开设相关业务的,才可以带抵押变更权属(房产证的产权人增加、减少,换人)和抵押登记(权属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年限、抵押额度、抵押房产相关内容更改等等),否则是不能办理的。一般银行是不配合办理的,要增加共有人的话,要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或涂销抵押登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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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嫁妆属于婚前财产吗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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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嫁妆,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在当今时代,仍盛行在我国的各个地区和城市。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

1、法律规定关于彩礼与嫁妆返还与否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有二个: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该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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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践掌握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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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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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专业的婚姻律师在分析彩礼性质定性时,一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时,往往给付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即欲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收取彩礼的行为也表示,另一方愿意与其缔结婚姻关系。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对彩礼的返还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律师应从法律规定角度掌握。

2、彩礼给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彩礼给付是合法行为,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为违法行为。

3、彩礼给付受法律保护,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彩礼给付行为不能返悔;而婚约没有法律强制性,即使当事人订立后一方不履行,法院也不予受理。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于彩礼给付返还有了一些内部的审判掌握和规定。以上海法院系统为例,上海高院的意见认为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道德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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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卓越,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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