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的可以由受害人直接提交相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警即可。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形,受害人包括被冒用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当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被冒用身份的自然人催款时,该自然人可以以身份信息被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免除自己由此产生的还款义务。当行为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行为成就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以遏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目前是比较常见的,主要方式一般是通过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取现的行为,相关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办理的,具体情况是可以报警后,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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