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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会议后,失业保险的缴费有所下降,调整后的缴费制度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2009年5月更改为2%)。
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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