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量刑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国库券等由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些持有证券的公民,可能会想要获得更多的利益,就采取涂改、挖补、拼凑等的方式去变造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但此类行为是违法的,所以说变造行为被发现之后,变造者的违法所得不仅会被没收,行为人还有可能会由于实施了变造行为而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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