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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有一条原则,即罪责自负原则。又称“罪及个人原则”。其含义是:谁犯了罪,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止于一身”,刑罚只能适用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个人,不得适用于与犯罪人有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但并没有参与实施犯罪的人。罪责自负原则,完全不同于封建制刑法的株连制度。本案,如果家属或亲友知情,且参与或提供了帮助的,则涉嫌共同犯罪。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3)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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