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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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对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273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比如说挪用特定款物已经导致国家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需要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对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中国对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万元以上,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挪用外援款物,致使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在我们国家,如果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那么国家会调动一切力量来积极的进行救治,比如会颁发特定的针对救援的款项,这部分的款项是属于特定的,如果有人挪用该特定的款项将属于犯罪行为,需要进行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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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判多久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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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是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侵犯了其他客体,则不能以毁坏财物罪论处,例如,故意毁坏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界限:其他侵犯财产罪并不损害公私财物本身,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所有权非法转移,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通过毁坏公私财物本身,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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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怎么判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新刑法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怎么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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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量刑,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直接物质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与罪的区别挪用特定款物罪与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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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判多久?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判多久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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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既遂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既遂怎么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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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量刑指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量刑指南?问题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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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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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既遂形式有哪些,既遂形态的特征是什么,犯罪既遂形态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即时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罪、奸淫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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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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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既遂罪是什么,既遂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诈骗数额的大小,即行为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由此可见,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标准,对个人和对单位的要求是不相同的,个人诈骗5000元以上、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所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票证诈骗罪所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仅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二、 在实践中,犯罪既遂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二)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罪、奸淫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三)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四)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挪用特定款物罪怎么判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唯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优抚款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人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则不能构成本罪。1962年3月原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对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埋、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定。对特定款物的使用、发放,必硕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等。如果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构成本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 “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何正确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自接物质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的,可以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群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统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使用部分,而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人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滚动使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公共财产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形式。对挪用 “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4、民政事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不但不能拿救灾、救济、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事业开支,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属于挪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款项“专款专用”的规定。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事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对这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为妥。
5、境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中的挪用问题。自1980年起,我国对国际救灾援助政策发生变化,欢迎并接受国际社会向我灾区提供人道性质的援助。境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接受手续,都属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挪用。其用途由国家规定。来不及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使用范围使用。按照1991年10月15日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存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如果境外捐赠资金已有明确意向,而这些资金使用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资金用途不符时,可以与捐赠方协商解决。如捐赠方坚持某一使用意向,也可以允许。如一些外援捐赠后,执意要将其捐赠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学校,在何地区设所医院等。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方面协商后同意捐赠者的意愿,则其意愿成为法定特定用途,擅自改变上述特定用途,将受捐赠的款物挪为他用,是非法的挪用行为。但对境外捐赠的救灾资金,如果捐赠方无明确意向或其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规定相符合,行为人擅自改变救灾款的救灾扶贫用途,则其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
6、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挪用问题。接受捐赠的各类汽车,无论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过后,都可以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工作车辆,用于非救灾用途的其他民政事业,不存在挪用问题,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按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如果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定回收,救灾储备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用途,其性质属于挪用,但鉴于其行为特点,不宜作为挪用犯罪处理。
7、关于救灾保险资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挪用问题。民政部门从1988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救灾合作保险试点。救灾合作保险是救灾工作的一项根本改革,以改国家独资救灾为社会集资救灾。按照救灾合作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保险金作为救灾资余的一部分,无灾年作为储备资金,并以轻灾年补重灾年,但救灾保险本质上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挪用救灾保险金的行为不宜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可以挪用公款行为对待。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带有保险金的性质,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定一定的额度,作为超付公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建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付资金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帐管理。根据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特点,应将其视为救灾特定款项。挪用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大的,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二)本罪与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骗取上述款项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另一种是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国家给予较多的优抚、救济、救灾款项。其骗取的款项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业用途的其他开支,则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定性,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于优抚、救济、救灾或其它民政事业,则对行为人宜以、政纪追究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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