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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产生的原因:
(1)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领域中出现较为普遍的三角债状况,不少企业存在着我欠你、你欠他、他欠我的债权债务,但这些企业尚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应该允许他们提供担保,暂缓执行。
(2)一些企业虽然新产品生产了不少,但由于品种、结构不合理等产品积压,但企业信用程度较好,能找到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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