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1、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2、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综上所述,认定一种罪名成立应当看其构成要件是否符合,在失火罪的构成中,客观表现是当事人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火灾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是过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是犯罪主体。认定失火罪的成立应当造成严重后果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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