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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分居,只要没有离婚,一方借债只要勇于共同生活和生产,都需要共同偿还,反之,则不需要。
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也是如此,主要表现为: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
(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
(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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